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 (张金星 曹开发)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出行需求的多样化,汽车租赁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然而,当租借的机动车不慎发生事故时,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呢?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租车再借后出事故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9月10日,原告钱某与被告邬某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将其玛莎拉蒂牌轿车租给被告邬某使用,租期为9天。在租赁期间,被告邬某将车辆随意交由王某使用,王某又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使用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邬某眼看不能按期返还车辆,为掩盖事实提出续租请求。原告钱某通过车载GPS定位,发现其车辆一直停在广德市四里棚小区某维修点未移动,遂报警。事故发生后,被告邬某不仅未如实向原告报告事故情况,也未报警处理和保险理赔报备,导致车辆维修费无法获得保险理赔,又因其放任不管的态度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钱某为合理维权遂向广德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规定约定,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原告诉请由被告支付车辆停运期间的租金损失、维修拖车费用、车辆折旧费、律师费法院均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下一年度增加保费,因车辆保险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法院未予支持;另评估车损远超实际发生费用,对原告主张的评估费法院也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邬某应当支付原告钱某车辆租金损失、维修拖车费用、车辆折旧费、律师费共计203050元。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因私自转借租赁车辆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租赁车辆未经出租人同意转借他人,事故损失赔偿责任不会发生转移。当租赁车辆发生损毁时,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租赁物的使用、保管、维修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关键条款,以确保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据可依,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和问题,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问题,不能故意隐瞒,避免问题恶化,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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