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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收水费五年,费用从何时开始补缴?

2025-05-23 09:19:25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曹开发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滕静 曹开发)某水务公司因其工作人员误抄水表,致实际用水量未被正确计量收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要求某建材公司足额补缴?诉讼时效如何起算?10月11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某建材公司于建厂时由某水务公司供水并安装了临时水表,2018年,双方将临时水表更换为正式水表。自达成供用水合同关系以来,某建材公司根据某水务公司的通知每1至2个月支付一次水费。2023年11月,某水务公司的运营管理单位在进行表务督查排查过程中,发现自2018年起一直按照1倍水表进行抄读收费,而某建材公司使用中的计费水表其实为×10数字水表(10倍水表)。某水务公司将此事告知某建材公司后,其对此不予认可并停止支付水费。双方协商未果,某水务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建材公司补缴水费2651172.70元。

庭审中,某建材公司辩称,水表的管理、抄表、核对、开票等环节均由水务公司负责,其已按照水务公司月度核算结果履行缴费义务,即使存在欠费事实,部分水费已超过诉讼时效。若强制要求其一次性补缴200余万元的水费,将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巨大压力。

法院审理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建材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能否成立。首先,案涉供用水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虽各期债务之间互有关联性,但并非连续性债务,具有可分性,即均为独立债务,故每期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均应独立计算;其次,“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是指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不论权利人是否实际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仅由于权利人自身的原因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案涉合同约定水表由某水务公司管理维护,抄表计费工作亦由某水务公司安排专业工作人员完成,该水表读数差值长期被误抄导致某建材公司连续近五年少缴水费应当完全归责于某水务公司,因此,自首次因错误抄表计费而少收水费之日起,某水务公司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依法开始独立起算每一期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根据在案证据,双方至迟于2023年12月均已知晓案涉水表是否为10倍水表,故原告主张的2020年12月之前应缴而少缴的部分水费,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某建材公司补缴水费1736329.00元。某水务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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