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程罗兰 曹开发)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需要资金周转,从银行贷款、找亲戚朋友借款都是常见的筹集资金方式。但实践中,不乏一些出借人碍于情面又囊中羞涩,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甚至向他人募集资金对外出借。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会如何认定呢?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从保险公司贷款转贷给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
徐某与双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12月,徐某以保单作为担保,从人寿保险公司借款40万元,出借给双某。随后双某向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 今借到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元。借款人:双某2018年12月19日”。后因双某未按期向徐某偿还借款,徐某亦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遂诉至宁国市法院,要求双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徐某出借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通过向保险公司贷款转借给双某。这一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此徐某与双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经过法官充分的释法说理,二人逐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后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双某自愿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及合理损失共计45万元。
如果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自身要承担向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不少出借人最终“血本无归”,被迫背上巨额债务。如果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犯罪,构成高利转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出借人“赔了夫人又折兵”。
凡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于市场星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授权的媒体、网站,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或者掌中安徽”,违者本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热线电话:0551-62620110
举报电话:0551-64376913
举报邮箱:3598612204@qq.com
热线电话:0551-62620110
举报电话:0551-64376913
举报邮箱:359861220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