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疾病的刘先生未婚无子女,父母也早已离世,身边仅有一位大姐和两位妹妹。担任监护人的大姐,先后从刘先生账户提款135万元。为此,两位妹妹将大姐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变更监护人,发现账目问题
2010年,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刘先生开始长期入住精神卫生中心。彼时,他已退休,身边仅有一位大姐和两位妹妹。退休后的刘先生经济来源稳定,每月有5000余元退休金,精神卫生中心的护理费可由原工作单位部分报销,此外还有每月600元车贴、300元残疾补助金,以及每季度300元的敬老卡补贴。更重要的是,刘先生患病前生活节俭,积累下了一笔可观的积蓄。
从2010年到2023年的13年间,经三姐妹协商一致,刘先生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各类证件及存折均交由大姐实际掌控与管理,日常开支记账也由大姐负责。
转折发生在2023年,三姐妹因父母遗产分配问题爆发争执,几番诉讼下来,彼此间的嫌隙逐渐加深,连带着对刘先生财产的管理方式也开始各持己见。随后,两位妹妹向法院申请宣告刘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最终,法院依法宣告刘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两位妹妹为法定监护人。
“养老钱”不知所踪,亲姐妹对薄公堂
监护人变更后,大姐将刘先生的银行账户、存折等资料移交两位妹妹。随后,两位妹妹却意外发现,大姐从刘先生账户中取现及转账的金额高达135万元。最终,两位妹妹以刘先生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大姐诉至法院。
大姐则辩称,从2010年起,自己每月都会将刘先生从精神卫生中心接出居住,所住房屋是用刘先生的积蓄租住的,刘先生不住时由自己和女儿一家使用,租金逐年上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除此之外,刘先生的日常花费、其他房屋的物业费、外出就医费用等也均由她承担。同时,大姐提出,2023年前三姐妹从未对刘先生的账目进行核对,即便两位妹妹有异议,也只能主张2023年成为监护人后的费用,且应由两位妹妹举证证明钱款被自己私用。
一审判决:退还钱款7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被告大姐处理刘先生财产的行为是否侵害其合法权益,若构成侵害,应返还多少金额”定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被告自2010年起至2023年9月期间,实际履行着刘先生的监护职责,饮食起居、治病就医等基本需求必然产生费用。但刘先生长期居住在精神卫生中心,且其常规生活开支已能被单位报销和退休金完全覆盖。
根据证据显示,13年间刘先生从精神卫生中心外出的次数总计仅66次,且每年外出就医的次数为6至8次。即便加上每年家庭聚餐等费用,这些合理开支的总额也有限。在此情况下,被告从刘先生账户取现及转账的金额合计达135万元,已远超合理开支的限度,明显存在侵害刘先生财产权益的情形。
经综合考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情认定被告大姐应向原告刘先生退还钱款70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息诉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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