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的资金,仍使用银行账户为他人接收资金并取现,收取6%的“好处费”。
近日,经合肥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2024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与他人约定,前往合肥市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忙接收资金并取现,上家按照接收资金数额的6%给他“好处费”。一切商量好后,8月22日,刘某从外省来到合肥,与周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会合。之后,3人来到一银行网点,经对刘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行测试确定可以正常使用后,接收了他人转入的资金4万元。随后,刘某某持卡到银行柜台将钱全部取出并交给周某某,当场获得2400元“好处费”。
经查,刘某某银行账户接收并取现的资金系被害人穆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当年11月19日,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移送庐阳区检察院后,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赃款,仍然提供银行账户予以接收并取现转交他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审查起诉期间,刘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案检察官介绍,利用他人银行账户迅速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常用手段。犯罪团伙一般通过网络物色人选,以高额“佣金”为诱饵,引诱他人成为电诈犯罪的“工具人”,帮助他们迅速转移犯罪所得。
据统计数据分析,近年来,庐阳区检察院办理的该类案件数量呈现出上升趋势。办案检察官提醒,切莫为了所谓的“佣金”,就将自己的银行卡、电子支付账户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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