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浙江省杭州市的徐大爷通过朋友蒋某购买了共计11万余元的保健品。产品为某优公司生产,由江苏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总经销,由柳某经营的分销店销售。
蒋某作为柳某的下线,直接向徐大爷进行销售和宣传,并提供一本《某某答》手册。该手册声称产品可用于治疗肝病、癌症、糖尿病、中风等疾病,并给出了具体服用方法。然而,徐大爷服用后病情不仅未见好转,反而加重至卧床不起,遂于2021年6月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销售模式复杂性:蒋某辩称自己只是“会员”而非经销商,不存在中间商赚差价,柳某则辩称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消费者身份认定:蒋某、柳某辩称徐大爷购买数量巨大,质疑徐大爷是经销商;证据真实性争议:柳某对徐大爷提供的64张价目表提出质疑,称可能为一次性形成且存在串通可能,并申请笔迹鉴定。
法院查明,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案涉《某某答》手册中的表述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解,构成虚假宣传。生产厂家早在2012年就已公告停用手册,但柳某仍在2013年后向蒋某提供该手册,蒋某则用它向徐大爷进行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柳某亦构成虚假宣传,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某某答》中建议的多种产品组合长期服用的说明,认定徐大爷属于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徐大爷难以全面掌握销售系统内部操作,最终以价目表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蒋某、柳某连带返还徐大爷购货款11万余元,并赔偿损失34万余元(三倍赔偿)。蒋某、柳某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4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退一赔三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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