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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检察机关发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5-03-13 11:17:41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赵永莉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 (赵永莉) 3月11日,淮南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纪念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淮南检察机关向社会公众通报了5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办案质效,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据了解,2024年淮南市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67件,发出检察建议43件,提起诉讼13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6件,法院均判决裁定支持。

案例一、大通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淮南市大通区部分住宅小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机存在未公示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饮用水卫生许可批件、维保记录、维保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等饮用水卫生安全档案材料,或公示的饮用水卫生许可批件超过有效期,存在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9月,大通区检察院在开展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后,分别于2024年9月12日、9月20日对两家主管行政机关立案,经初步调查查明辖区巴黎春天等16个住宅小区21台现制现售饮用水机存在未依法公示饮用水卫生安全档案材料、公示卫生安全档案材料超过有效期等问题。2024年9月14日、9月24日,大通区检察院分别向两家主管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强化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开展专项清查问题,清理无证单位并加强宣传教育。2024年9月29日,10月17日,两家主管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大通区检察院称已加强监管,开展专项检查,督促经营企业整改到位。

大通区检察院组织对整改情况“回头看”发现,案涉住宅小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机的显著位置均已公示饮用水卫生安全档案材料,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已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本案于2024年11月12日终结。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依法、全面、客观的进行调查核实,精准制发检察建议,有效规范行业经营秩序,让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安全得到切实守护。

案例二、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以探店视频形式违规发布涉食品安全广告行政公益诉讼案

田家庵区部分“网络达人”在网络平台以普通消费者进店体验为名发布探店视频,并附加具有广告属性的购物链接且未在视频中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模糊体验分享、消费测评和商业广告的边界,诱导消费者出于对“达人”的信任进行消费。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田家庵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调查,经查田家庵区部分本地“网络达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并在视频下方附加相关购物链接,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4年10月12日,田家庵区检察院向行政主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网络监管,规范短视频平台探店广告的发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2024年12月9日,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回复称已召开培训会,邀请业务专家对辖区部分网络经营者、探店主播、传媒广告公司围绕广告发布、网络经营行为等内容进行行政指导,要求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并向短视频平台运营主体制发《通报函》,要求规范平台管理,加强广告发布审核。

为延伸案件办理成效,田家庵区检察院推动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直播电商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专项整治中行政机关利用网监系统共检测短视频平台各类广告3725条,立案查处行政违法案件20件。2024年12月23日,田家庵区检察院对本案整改成效开展“回头看”,鉴于行政机关已全面依法履行职责,本案于2024年12月24日终结。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聚焦互联网营销新业态治理,找准“探店达人”违规发布广告的监督盲区,督促行政机关加强行业监管,助力规范互联网营销新业态,为消费者知情权“护航”。

案例三、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爵等三人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间,陈某爵先后购入安宫牛黄丸900颗后对其更换包装,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另查明陈某玲和吴某水曾从陈某爵处购买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对外销售。经鉴定,上述安宫牛黄丸为假药,陈某爵等三人的行为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5月29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谢家集区检察院)在履行刑事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本案线索并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谢家集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初步调查后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并依法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2024年7月25日,谢家集区院向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陈某爵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69余万元,陈某玲和吴某水在其销售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警示、召回并销毁剩余假药,同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4年9月30日,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部门协同配合,有效遏制假药流通,筑牢药品安全防线,为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段某飞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1月份,段某飞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减肥产品并重新包装后通过网络账号联系买家对外售卖,其在明知该产品食用后存在不适症状的情况下,仍伙同路某全、路某慧等人在网络上通过分销下级代理商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已非法获利30余万元,经鉴定该减肥药中含有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

2023年2月15日,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八公山区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发布公告。2023年6月25日,八公山区检察院向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段某飞等人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8月4日,经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调解,段某飞等人全部履行协议内容,本案调解结案。

为延伸治理,2024年4月3日,八公山区检察院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寄递渠道存在的监管缺失问题,向主管行政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快递企业细化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寄安检三项制度的操作规范,强化风险防控。2024年5月16日,主管行政机关回复称已建立健全寄递安全监管的配合机制,并联合相关单位加强制度落实,有力防范违禁物品通过快递流通。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将依法办案与加强监督结合起来,在推进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同时,推动物流寄递行业堵塞漏洞,深化“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溯源治理效果,全方位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

案例五、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江某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10月,江某辉购买带有华为“花朵图案”、“HUAWEI”等注册商标字样的翻新手机、外包装盒及配件,对翻新手机重新包装、塑封后,通过网店以正品华为手机的名义对外销售,至2023年1月,销售金额合计180余万元。江某辉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系假冒、翻新的手机,仍以假充真,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进行欺诈销售,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4月,大通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将该案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审查。大通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经审查认为,江某辉知假售假,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并依法发布公告。2023年6月21日,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保委)向大通区检察院发函拟就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大通区检察院与省消保委就行为人侵权行为认定、主观过错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助省消保委收集相关证据。2023年9月14日,省消保委决定对江某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0月10日,大通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2024年5月9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对省消保委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并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被告江某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4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消保委的紧密配合,坚持综合履职,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渠道,有效提振了消费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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