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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父状告亲生女儿争房产

2025-05-21 09:06:29 来源:上海高院   编辑:孙晓帆   

年逾七旬的父亲将房子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后,却又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女儿名下房产,究竟有何隐情?年迈父亲的真正诉求又到底是什么?

将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

2018年,王老伯与女儿王女士将共同拥有的房屋出售,并用售房款购买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女儿王女士一人名下。购房后,该房屋一直由王老伯居住。后王老伯与刘阿姨再婚,逐渐与女儿产生隔阂。

2024年,王老伯听闻女儿欲出售案涉房屋,担心自己和老伴将无房居住,便以案涉房屋系用父女二人共有房屋售房款所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对该房屋享有一半的产权。

王老伯与女儿王女士用出售共有房屋的售房款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女儿王女士一人名下,是其对女儿的财产赠与,目的是尽量减少百年后财产处置的繁琐程序。但是,王老伯除案涉房屋之外,在本市并无其他住房,考虑到其对案涉房屋的贡献,王老伯提出希望在案涉房屋内颐养天年的想法,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同时,保障年迈父母“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亦是成年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的重要内容。

判决:在案涉房屋上为老人设立居住权

审理中,王女士表示不会出售案涉房屋,会让父亲在房屋内居住至百年。经承办法官释法沟通、耐心说理,王老伯表示,原共有房屋出售后属于王老伯的部分售房款,已经赠予女儿用于购买涉案房屋,打官司本意并非主张案涉房屋的产权,只是希望解决自己和老伴今后的居住问题。

本案中的王老伯虽诉至法院要求确权,在王老伯对女儿王女士的赠与真实有效的情形下,法院发现其内心真正期盼的是自己和老伴“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于是通过巧妙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在充分保障老年人合法居住权益基础上,维护了父女亲情,积极化解了老人居住权与子女财产权的矛盾冲突。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王老伯父女及刘阿姨达成调解协议,王女士同意在案涉房屋上为王老伯及刘阿姨设立居住权并相互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保障王老伯及刘阿姨今后养老的居住问题,彻底解决王老伯的后顾之忧。

律师:居住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弱势群体

民法典设立的居住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效果,使得老人、离婚无房配偶、未成年人等群体,能够“居者有其屋”。

人民法院在关注不动产登记情况的基础上,厘清事实,综合考虑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家庭居住情况等因素,遵循了中华民族安土重迁的传统,充分尊重、理解老人想在长期居住房屋内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通过运用民法典设立的居住权制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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