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跨越千年的诚信之约
《史记》中记载着“季札挂剑”的千古美谈。春秋时,吴国公子季札出使途中,心许徐国国君一把宝剑,但因使命在身,未能当即相赠。待他归來,徐君已逝。季札毅然解下价值连城的宝剑,悬挂于徐君墓前的柳树上。从者不解,季札曰:“吾心已许之,岂以死背吾心哉!”
一诺千金,生死不负。这份超越生死、无需契约的诚信,是中华文明对“承诺”最极致的诠释。穿越千年,在现代金融保险契约中,这份“承诺”的精神,以“最大诚信原则”为核心,依然是我们彼此信任的基石。今天,泰康人寿安徽分公司将通过案例,透过这面历史的镜子,审视一个关于“承诺”的现代保险案例。
【案例介绍】无心之失,保障之殇
客户李女士为丈夫张先生投保了一份高额人寿保险。投保时,健康询问中明确列出:“是否曾有体检异常指标(如结节、囊肿、血脂/血糖/血压异常等)?”张先生想起半年前体检报告提示的“甲状腺结节”,但自觉无关紧要,且担心告知后会被拒保或加费,便选择了“否”。
一年后,张先生不幸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去世。李女士在悲痛中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获取了张先生当年的体检报告,发现其除甲状腺结节外,当时已存在重度脂肪肝、血脂严重异常等多项健康隐患。这些信息,均是评估其心血管疾病风险至关重要的“事实”。最终,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承保决定”为由,做出了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李女士无法接受:“结节和心梗根本没有关系!而且人都没了,你们却因为一个小问题拒赔,太不近人情了!”
【案例分析】诚信的天平,为何如此严格?
这个案例的结局令人扼腕,但其背后的法律与逻辑,正是为了守护更广泛的公平。
1.原则的基石: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于,保险公司承保的是“未来不确定的风险”,其定价完全依赖于投保人告知的“过去和现在的已知事实”。张先生隐瞒的体检异常,如同季札隐藏了宝剑的存在。季札若藏剑不语,则高义不存;投保人若隐瞒实情,则契约的公平性便已崩塌。
2.“重要事实”的联动性:消费者常陷入一个误区:“我隐瞒的A,与后来发生的B,没有直接关系”。然而,法律与核保医学关注的并非单一的“因果链”,而是整体的“风险图景”。甲状腺结节本身与心梗无直接因果,但它与其他指标(如血脂异常)共同勾勒出被保险人身体代谢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这整体上会显著提高其风险等级,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3.保护谁的权利?我们保护消费者权益,包含两个维度:
(1)个体理赔权:张先生一家获得赔偿的权利。
(2)群体公平权:所有诚信投保人享有公平费率、稳定风险池的权利。
【案例警示】
若对不实告知行为网开一面,实质上是让诚信的投保人为不诚信的行为“分摊成本”,最终导致保费上涨,损害的是所有消费者的长远利益。此时的“严格”,正是对绝大多数守信者最深刻的“保护”。
作为您身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者,我们恳切建议:
1.学季札之“信”,有问必答,不问不答。严格依据问卷所问,坦诚告知,不隐瞒,不欺妄。这是对自己信用负责,也是对家庭保障的终极负责。
2.勿以“病”小而不告。不要自行充当“医生”判断病情的轻重。任何体检异常、医嘱建议都应视为重要信息,交由保险公司的核保专业人员去评估。
3.投保即建档,告知有依据。建议在投保前,整理好近年的体检报告和门诊/住院病历,对照问卷逐一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避免遗忘。
4.善用工具,保障权益。充分利用保单“犹豫期”,在此期间再次审视合同条款及自身告知内容,如有疑问或疏漏,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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