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出台《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基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社会自愿捐赠、利息收入等,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需会同医保部门科学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用于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对其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各地要合理确定救助标准,避免过度保障,保持基金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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