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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发布新政解决公有住房出售遗留问题

2025-09-25 17:29:52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江亚萍   

安徽财经网讯:近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遗留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多项举措解决公有住房出售遗留问题。

《通知》规定,出售范围为合肥市市区内1999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的公有住房,需满足出售单位具备完全产权、取得公有住房不动产权证(或具备登记条件),且排除国家、省、市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出售单位需确保房屋居住安全;非成套住房的共用厨房、卫生间,由出售单位与出售对象协商确定出售范围。

同时,出售对象限定为符合合肥房改政策的该市职工家庭,需同时满足1999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2012年12月31日之前租住现住房两个条件。

价格方面,公有住房出售按建筑面积计价,标准为每平方米2500元;若拟购住房面积超控制标准,超标部分按合肥现行公有住房超标处理政策执行。

资金管理上,不同性质出售单位的售房款缴存路径不同。其中,财政供给单位缴至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同级财政,非财政供给单位缴至合肥市房改资金专户;售房单位变更或无资产接收单位的,由资产接收单位或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取后统一缴至市房改资金专户,超控制面积标准的售房款则缴至市财政。

《通知》明确,针对单身购房,单身家庭仅能购买其职级享受面积标准的一半,其中县处级以下干部职工享40平方米、县处级及相当职级享45平方米、厅级及相当职级享55平方米。离婚后再购公有住房的,无论是否再婚,需将离婚前个人所购公房面积与现购公房面积合并计算。

家庭购房方面,原则上一户仅能购一套;若已购公房未达职级应享控制面积标准,拟购第二套的,可合并计算建筑面积,超面积部分按超标政策执行。

此外,原承租人去世的,经售房单位同意,其配偶可代替购房;若夫妻双方均去世,由售房单位审核确认的继承人代替购房。此外,已享受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政策的家庭,视同已享受房改购房。 (记者 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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