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是原创性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脚踏实地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新时代审判工作,必须立足“两个结合”,牢牢站稳政治立场,持续提升司法能力,更好地适应人民司法事业的新要求。
从法的阶级性出发,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就法的本质而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认为,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体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魂。一方面,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更是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应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绝对的、全方位的,体现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等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全面贯彻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另一方面,要把讲政治与讲法治统一起来,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懂政治、讲政治。讲政治从来都是具体的,要善于从表象中看到案件背后的政治,用政治眼光分析思考问题,准确理解和把握证据、事实、法律、情理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在此基础上作出令当事人信服、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说理和裁判,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法的人民性出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法的背后往往存在多种价值关系的权衡,而“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人民法院通过履行审判职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方面,法治建设为了人民,践行人民至上首先要关切人民的法律期望。说理解纷是人民普遍的法律期望,而司法是现代社会设置的最规范、最理性的说理场所,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走程序。法官肩负审判权,必须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的意识,把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通过换位思考,真正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去考虑问题,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在法律框架内作出更加合乎情理法理的裁断,真正把人民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解决好。另一方面,要实现个案的法律正义。正义是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也是人民内心强烈的精神需求,个案处理中要确保司法公正,无愧于头顶天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面对当下复杂多元的社会舆论环境,尤其要把握好依照法律与遵从民意的关系,既通过执行法律遵从民意、顺应民意,弘扬社会正义,又秉持独立裁判原则,防止被人为过滤和操纵的民意影响判断。
从法的民族性出发,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主要由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技术等构成,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弥足珍贵的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两个结合”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在继承与创新过程中赋予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蓬勃的时代生命力。具体到司法行为,裁判必须注重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礼敬、尊重的基础上转化发展,以优秀传统文化的“活水源”滋养审判实践。一方面,要贯彻“法理情融合”的裁判方法,司法本身是一个释法明理、利益博弈、情感说服的综合过程,其间恰可把刚性的法律规则与柔性的传统文化结合起来,充分运用法律规则、公序良俗、乡规民约等多种社会规范,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努力使司法审判对“文本法”的适用符合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提升裁判的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这一点在婚姻家庭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另一方面,要弘扬“以和为贵”的司法理念,助推社会治理。“无讼息争”是中国传统社会实现人际关系友善、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的核心理念,更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文化机理。做好新时代审判工作,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大格局,不断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和矛盾化解能力,推动更多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及时就地解决。
(作者:李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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