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王燕 曹开发)当商铺遭遇楼上返水的“天灾人祸”,楼下商户的权益如何保障?责任又该如何界定?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一起小区商铺二楼返水致一楼商户受损的赔偿案件。
2014年,钱某承租某小区二楼商铺从事美容服务,2022年3月1日,李某租赁一楼门面销售保健食品。8月18日,李某在开门营业时发现其店铺被楼上的渗水浸泡,造成店铺内商品损坏及装潢受损,李某当即通知在楼上经营的钱某及物业公司。8月22日,李某与物业公司对受损物品进行登记并制作了清单。经评估公司评估,李某因此次渗水事故造成商品损失74557元、装潢损失15000元。几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及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113057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钱某申请对李某的损失进行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了评估公司进行重新鉴定,评估结论为:李某因水浸、断电造成的装潢和商品等损失评估值为87597元。
钱某认为,本次事故是一楼地下室外公共排污通道及窨井堵塞,导致污水从其洗脸盆下水处返水造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共有设施的实际管理人,对该共有设施有维修和维护的义务。因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物业管理职责,进而造成堵塞返水事故的发生,事发当天才疏通下水道,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污水从洗脸台下水处返水,再从二楼楼板渗漏,滴落在李某店铺物品上,并不必然导致物品损坏。本次事故发生在非正常营业时间,无法预见,且事故发生后,其及时安排了员工进行清扫处理,在可能的范围内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因损坏物品的价值没有进行折旧,残值也没有进行扣减,故其对重新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物业公司辩称,钱某未经物业许可或报备,曾私自改装管道,该行为是造成本次漏水的直接原因。钱某在漫水后未采取积极措施,且未通知物业,具有重大过错。物业方在得知发生倒灌水时,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积极采取措施,已经做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侵权上的故意和过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被告钱某未经物业许可或报备,曾私自改装管道,该行为是造成本次漏水的直接原因。钱某在漫水后未采取积极措施,且未通知物业,具有重大过错。物业方在得知发生倒灌水时,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积极采取措施,已经做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侵权上的故意和过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从该幢楼主管道将水引至与主管道有一定距离的房间内,并安装洗脸盆,增加了管道转弯,该改造对排水有一定的影响,且发现该处出现返水时并未第一时间通知物业公司,造成李某损失的扩大。但同时,室外的窨井堵塞对该位置返水亦有一定的原因,物业公司有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的义务,故物业公司亦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责任。综上,钱某与物业公司的行为对李某的损失均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钱某及物业公司过错责任相当,但因钱某在发现返水后未及时通知物业造成损失的扩大,法院酌定由钱某承担李某损失的60%,物业公司承担损失的40%。
对于李某的损失,主要是浸水导致的装潢损失及商品损失。钱某申请对李某的损失进行重新鉴定,因原物已不存在,鉴定结论依据的是事故发生后被告物业公司与原告现场确认的物品损失清单,在原物属易腐品、不易保存的情况下,事发时有被告物业公司确认的损失清单可作为鉴定损失的依据,故对重新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钱某赔偿李某损失52558.20元,物业公司赔偿李某损失35038.80元。宣判后,钱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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