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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天数大于误工期,损失怎么赔?

2024-09-04 06:03:43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曹开发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聂永香 李雯 曹开发)对于伤者实际住院天数长于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的误工天数时,如何确定伤者的损失?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机构综合伤者的病情、病历资料、治疗过程等,作出误工期180日的鉴定结果,法院结合伤者在住院过程中确实存在与案涉侵权行为造成的损伤无关的药物治疗与医学检查行为,认为应当采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据此核准伤者的实际损失。

2022年1月10日9时许,程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宣城市区某道路行驶时,与江某驾驶同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小型轿车碰撞路中间护栏,造成江某受伤及两车受损、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无责任。程某为宣城某混凝土公司的驾驶员,其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江某因与程某等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将程某、混凝土公司及案涉货车投保的宣城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67175.14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交通事故程某承担全部责任,案涉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认为,江某住院天数过长,不仅超过其护理期、营养期,甚至超过其误工期,江某有浪费医疗资源的可能。江某的误工期应当以实际住院天数228天确定,还是以鉴定机构评定的时间180日来确定,法院认为,首先,江某提供的医疗费用发票等证明其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等共计51697.36元,但江某住院时间长于误工期,其并非仅治疗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伤情,医疗费、门诊费等包含治疗其自身疾病的部分,均应当予以扣减。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江某住院期间治疗其自身疾病产生的医疗费金额,亦未申请对江某住院医疗费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法院对保险公司关于江某住院期间医疗费应扣除与交通事故伤情无关部分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故依据江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核算,其因案涉交通事故自行支付医疗费共计12013.74元。其次,江某在事故发生后住院治疗228天,而江某提交的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江某误工期为180日。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合理住院天数不应长于误工期限,结合江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颈髓损伤伤情、住院时长及误工期,法院确定江某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80日计算。据此,结合江某诉请,法院核定其合理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合计64480.74元。上述合理损失未超出保险限额,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江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4480.74元,驳回江某的其他诉请。

法官说法:

民事案件中所称的误工期,系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伤者遭受人身损害后,因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而无法正常参与生产生活,导致无法获得劳动收入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根据伤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的一般规则。但实务中并非所有医疗机构都出具误工证明,审判中一般以鉴定机构评定误工期来确定误工时间。

以住院天数来确定误工时间可在案情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中适用。在伤者存在过度医疗等情形下,以住院天数确定误工时间可能会加重侵权人赔偿责任,相较而言,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误工期的鉴定意见更具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应当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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