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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结连理却拒付谢媒费? 法院:不行

2024-06-07 05:56:20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曹开发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杨洲 曹开发)经婚介所介绍相亲后喜结连理,这本是一桩美事,但小甲却以种种理由拒付约好的谢媒费,婚介所无奈诉至法院。近日,绩溪法院审结该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2年6月,小甲与某婚介所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小甲按照一次性会员900元的标准缴纳服务费,成功后支付谢媒费8000元/人,会员服务期限为一年,该服务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某婚介所在合同签订当天向小甲介绍了相亲对象,小甲与其相亲对象经过恋爱,于2023年年底办理了结婚登记。某婚介所知悉后,找到小甲要求其支付谢媒费,未果。某婚介所为追索该费用,诉至绩溪法院。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婚介所认为其已为小甲提供了信息对接服务,小甲也与其介绍的相亲对象恋爱并结婚,理应支付8000元的谢媒费。小甲则表示,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是一年,但未约定一年期经过后仍需支付谢媒费,其与妻子谈恋爱超过了一年,小甲认为其不应支付该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婚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合同约定了“成功后支付谢媒费8000元”,“成功后”系约定条件成就时小甲应履行支付“谢媒费”的义务,小甲与婚介所介绍的相亲对象经恋爱后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视为谢媒费的支付条件成就。应当认定谢媒费的支付条件已成就,小甲应支付该款。判决后,小甲如约支付了谢媒费。

法官提醒,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小甲在支付谢媒费条件成就时,本应依约而行,却因推诿失信致诉讼发生,实属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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