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曹开发)《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工作于2023年2月启动。立法过程中,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调查研究,在综合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和论证,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于2023年10月31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有23条,对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管理机制、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制定《条例》是为了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留、经营等活动。重点管理区以外区域的养犬管理,依照法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重点管理区的范围将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发展情况进行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根据工作需要,为保障养犬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按照立法权限对“超过限养数量养犬”“饲养禁养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占用业主共有部位、设施饲养犬只”“违规携犬外出”“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等作出了法律责任规定。同时,规定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如第十三条规定了养犬依法实行登记制度,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养犬。如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占用居民区楼道、架空层、绿地等业主共有部位、设施养犬; 携带犬只外出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引,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等措施,并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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