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徐巧巧) “张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义务’,以后从事民事活动中务必诚实守信!你是否知晓?”
“知道了。以后不会了。不好意思,我的行为给你们带来了不便。”
近日,肥西法院桃花法庭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张某滥用诉权行为依法予以口头训诫。
李某诉称张某多年陆续向其借款23万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条,张某一直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本息。案涉借条有两张,张某对其中一份借条的借款人处的签名真实性有异议,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原告提出张某有多个借贷关联案件,其中的借条可以比对,经肉眼比对确实看不出区别。一个签名虽小,但却关系一方债权债务,更关系涉及虚假诉讼或者滥用诉权,无论哪一方证明为假,都将形成不良示范影响,需慎重对待。
承办法官随即将其中的利害关系及相关法律后果如实告知,双方依然各执己见,遂被告知若鉴定意见出结果,未获得支持一方将可能予以训诫或罚款。之后,法庭快速推进鉴定流程。最终鉴定意见认为,借条处签名是张某所书写。考虑张某年龄、身体健康及家庭状况,决定对张某采取口头训诫。经释法,张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接受法庭训诫。
诚实守信是中华传统美德,也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司法实践中,存在少数当事人或为了拖延诉讼或为了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滥用诉权阻碍案件审理,既增加了当事人自身的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桃花法庭深入践行“抓前端、治未病”工作理念,立案时送达诚信诉讼告知书;审判过程中,注重甄别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非诚信诉讼行为,谈话笔录告知法律后果;庭后对于查明属实的非诚信诉讼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全流程贯穿诚信建设,“处罚一例,警示一片、治理一域”,促进营造诚实守信和谐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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