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2日和2022年12月6日,Z先生给被保险人Z女士购买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额为30万元的意外险和保额为10万元的重疾险(含身故责任)。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默认“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2023年2月被保险人Z女士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Z先生到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理赔,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共计赔付受益人50余万元身故保险金。因为投保的时候未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给付给法定受益人。本案中被保险人身故时法定受益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共计五名。五名法定受益人共同提供《委托书》,委托Z先生代为申请理赔并领取身故保险金。
本案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没有在投保单的“受益人”栏指定受益人。对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据此,本案属于第一条,保险金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遗产的继承就要遵循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此案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保险人的50余万元遗产。
北大方正人寿提醒您:为避免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发生,建议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已经发生,需要确认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黄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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