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讯:10月16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直播带货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合肥市直播带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直播间运营者不得要求商家签订“最低价协议”
《意见稿》明确,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审查核验制度,确保直播带货商品的质量、性能、安全符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选品制度,根据食品生鲜、化妆品、电子产品等类目细化审查要点,明确查验清单和审核流程。样品试用制度,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扩大试用范围,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检验检测。样品保管制度,按照商品类别设定合理保管期限。抽买制度,明确抽买频次、数量。通过“普通买家”身份下单带货商品,与样品进行比对,防止“货不对板”。
直播间运营者不得要求商家签订“最低价协议”等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协议,无正当理由不得从事限定商家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推介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在直播间显著位置披露“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根据《意见稿》,直播间运营者应在直播间显著位置标明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披露“谁在带货”“带谁的货”。直播营销人员应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反对拜金主义、食品浪费等不良现象,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在直播带货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通过标题营销和内容营销,夸大或隐瞒商品成分、产地、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通过伪造认证证书、检测报告、鉴定证书或者在无相关检测报告等证据资料支持下对产品成分、性能等进行宣传。通过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价格比较、低标高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营销。利用虚假交易、虚假排名,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营销。提供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粉丝量等数据,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隐瞒或者片面告知直播营销中附带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方式、积分兑换规则、优惠券使用限定条件等真实信息。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未以显著方式予以持续、显著标识。
建立首问负责、先行赔付等制度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直播间运营者应配备专职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直播间运营者与平台、商家等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建立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纠纷。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带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带货主体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10月15日至11月14日。参与方式与途径:1.电子邮件:hfscjgggc@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合肥市直播带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2.信函:邮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317号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邮编230001。请在信封注明“《合肥市直播带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为便于后续沟通交流,应在邮件或信函中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记者 马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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