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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4-07-31 17:26:28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江亚萍   

安徽财经网讯:记者从合肥市获悉,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管理,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起草了《合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平台】合肥建统一保障房管理信息系统

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4年8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1544547102@qq.com,或通过本网站调查征集栏目直接留言,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注明单位名称或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联系部门:住房保障处,联系电话:62627015。

据悉,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筹集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面向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配售,限定保障对象、建设标准和配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当建立统一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平台),保障性住房建设、申请、审核、配售、回购等工作应当纳入平台统一管理。”相关负责人表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实现平台与不动产登记、户籍、婚姻、人才类别等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建设】保障性住房户型以中小户型为主

记者了解到,合肥市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落实用地规模、布局,科学设定年度建设计划,合理确定用地供应规模和节奏,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防止因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等造成房源长期空置。

征求意见稿中,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轨道建设、产业发展等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同时,新建保障性住房户型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实行装修交付,经济实用、布局合理,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面向高层次人才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由建设主体根据人才需求合理确定。

【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根据规定,合肥市保障房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落户满三年,或者在本市市区稳定就业且近五年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6个月,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可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除此之外,申请人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市区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含住房离婚析产记录);申请人应当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各项目可在上述条件基础上,根据需求情况和房源供应情况确定配售条件和优先配售范围,并在配售方案中明确。

此外,按照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不受户籍、社保等限制。

记者获悉,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需由一名成年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家庭房产核查范围包括:申请人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住房、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等。

【回购】配售家庭退出的,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合肥市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通过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进行限制,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配售家庭退出保障性住房的,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到期后,原配售家庭仅可再申请配售一次保障性住房。

配售家庭在合肥市区范围内购买其他住房,但未及时退回所购保障性住房的,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拒不退回的,由政府指定管理运营单位依法予以腾退。腾退期间,配售家庭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监督管理】不如实申报,5年内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的,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家庭将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变相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申请家庭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退出之日起,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向运营管理机构缴纳租金。经双方协商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运营管理机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  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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