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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政策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2024-06-27 14:57:52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江亚萍   

安徽财经网讯:6月25日,记者从省人民政府网获悉,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有效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我省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指出,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指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安徽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禁止在城市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区、学校、工矿企业、部队营区、军事禁区、机场,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猎区,以及上述区域外陆生野生动物迁徙期间的迁徙通道范围内猎捕。

《通告》指出,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的生物学特性,哺乳类、鸟类禁猎期为每年2月1日至9月30日;两栖类、爬行类禁猎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8月15日。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军事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猎套、猎夹、捕鸟网、地弓、地枪、气枪、排铳、土枪、土铳、铁夹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猎捕活动应当避免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态环境。

林业、农业农村、网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关、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猎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食用、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市场和经营场所。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皖政〔1997〕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狩猎区域的通知》(皖政秘〔2007〕9号)同时废止。(记者  章沁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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