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讯:2023年,合肥经开区组织人事局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650起,认定(或视同)工伤1638起,不认定4起。2月28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局发布六起工伤典型案例。
冒用他人身份入职,是否能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洪某冒用其弟弟洪某某的名字,由某服务外包公司派遣至合肥经开区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食堂工作,公司并不知情,还给其弟弟洪某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2023年5月11日,洪某在某食品公司食堂上班期间突然晕倒,经120送至安医二附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医院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头外伤。
2023年5月16日,洪某儿子向经开区组织人事局申请工伤认定。区组织人事局受理后,向某服务外包公司送达了《工伤举证通知书》,公司反馈称,洪某假冒他人身份来公司应聘,与公司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区组织人事局依据120记录单、急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食堂承包协议、外包服务协议书、劳动合同书,莲花派出所出具的“警情详情”等证据,以及区组织人事局工作人员对食堂经理侯某某及厨师长张某所做的谈话记录,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洪某为工伤。
因交房纠纷,保安被业主砍伤算工伤吗?
【案情简介】徐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物业公司的保安,2023年7月16日,因物业公司认为业主丁某某未完成交房手续,故将其家中水电断去,在此过程中,丁某某与物业工作人员徐某某发生争执,丁某某使用斧头将徐某某左腕砍伤。
2023年9月6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向经开区组织人事局提出工伤申请,区组织人事局受理后,根据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物业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书,证人证言、事故说明,骆岗派出所出具的“治安调解协议书”(丁某某赔偿了徐某某31万元)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徐某某为工伤。
外卖员送餐途中出车祸算工伤吗?
【案情简介】魏某系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美团外卖合肥经开区中环港澳站点骑手。2023年4月30日,魏某在送外卖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芙蓉路与轿顶路交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魏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2023年8月23日,某劳务派遣公司向经开区组织人事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组织人事局受理后,依据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误工证明、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魏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刘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日用品公司的生产管理经理。2023年6月29日,刘某某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
2023年8月10日,刘某某向经开区组织人事局申请工伤认定。区组织人事局受理后,向某日用品公司送达了《工伤举证通知书》,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书面反馈材料,但口头表示:团建活动不应认定为工伤。
区组织人事局依据病历、劳动合同、微信截图(单位通知团建),以及区组织人事局工作人员对某日用品公司物流主管费某某、安环工程师吴某某所做的谈话记录,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刘某某为工伤。
酒店前台未按时交接班,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鲁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前台。2022年8月20日,鲁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行驶至金寨南路与锦绣大道交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鲁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2023年1月10日,鲁某某向经开区组织人事局申请工伤认定。区组织人事局受理后,向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工伤举证通知书》,公司反馈称,鲁某某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所发事故时间点不应属于在下班途中,不构成工伤。
区组织人事局依据门诊病历,劳动合同书、社保缴费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家庭住址证明,路线图,排班表、考勤时间表,与交接班同事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鲁某某为工伤。
去食堂吃宵夜途中,在车间门口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张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服务外包公司派遣至合肥某食用油有限公司的辅助工。2022年6月20日,张某某上夜班期间,准备从车间前往食堂吃夜宵,走到车间门口不慎绊倒摔伤。
2023年1月12日,张某某向经开区组织人事局申请工伤认定。区组织人事局受理后,向某服务外包公司送达了《工伤举证通知书》,公司反馈称张某某摔伤是事实,但其摔伤地点已离开工作岗位,不应认定为工伤。
区组织人事局依据出院记录,货物装卸生产业务承包合同书,考勤表,仓储费用明细,以及区组织人事局工作人员对某食用油公司操作工曹某某所做的谈话记录,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认定张某某为工伤。
(记者 沈娟娟 通讯员 何咏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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