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讯:2月27日,记者获悉,安徽省司法厅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修改3条、删除1条。一是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内容,予以删除,不再作重复规定。二是修改了其他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删除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国务院授权”的表述,完善了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改4条、删除1条。一是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内容,予以删除,不再作重复规定。二是修改了其他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主要是调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增工业用水量审批要求;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有关要求;调整城市地下水年度可开采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审批部门;调整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幅度。
废止《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该办法关于提请复议的指引性条款,与行政复议法有关行政复议范围及复议前置等规定不一致。且办法1995年制定,1997年、2008年、2010年、2012年4次修订。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列入实施类立法计划,调整范围将全部覆盖办法内容。经商省交通运输厅,建议废止该办法。
废止《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2001年出台时主要解决小型快速客船没有制度规范问题,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建立健全了包括小型快速客船在内的船舶、船员管理制度。办法关于提请复议的指引性条款,与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规定不一致,且其他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实践中严格执行上位法规定能够实现管理效能,经商省交通运输厅,建议废止该办法。
废止《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该办法2009年制定,主要规定了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与行政复议法不一致,且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涉及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较为完备,实践中严格执行上位法能够实现管理效能,经商省交通运输厅,建议废止该办法。
据了解,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2月26日至3月25日止。提出意见可以在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或法治督察处(邮政编码230031),或者电邮:sftlfych@163.com、sftdcc@sina.com。
(记者 马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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