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殷成明 郑茜 记者 张发平)申请执行人金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马鞍山市博望法院依法判决金峰公司应给付金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合计2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金峰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金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博望法院执行局终于通过一条纳税信息找到了此案的执行线索。原来,在本案执行期间,案外人某公司收购被执行人金峰公司的房地产,收购款项由金峰公司委托他人账户代为接受。
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金峰公司在明知法院判决已生效需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心存侥幸,对法院传唤置之不理,利用他人账户接收售房款,致使案件未能履行到位,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其行为应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被执行人金峰公司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据此,博望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公安分局迅速立案侦查,第一时间控制了被执行人金峰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迫于法律的威慑力,被抓后胡某某后悔不已,次日其家属将案款、罚息以及执行费共33万余元交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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