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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二级残疾“被担保”?法院判后制发司法建议

2023-12-15 13:36:50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曹开发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聂永香 李雯 曹开发)男子李某向银行申请贷款,其近亲属方某、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后李某欠下银行贷款一直未还,三人一并被银行告上法庭。而方某是二级智力残疾,并无给他人做担保的行为能力。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令李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罚息,驳回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贷款审查存在的问题,向该银行发送司法建议。

2017年1月10日,李某向宣城本地某银行申请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额度为2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1月12日,方某、张某与该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为李某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后银行向李某账户按约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归还本息。2020年12月17日,该银行向李某发出贷款催收通知单,李某在通知单借款人处签字,之后一直未还款。银行遂将上述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罚息,方某、张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法院查明,2020年7月29日,方某经宣城市残疾人联合委员会认定为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二级。承办法官到方某成年前的居住地村委会了解到,方某自幼年起即存在智力障碍,存在较为明显的认知和社交能力障碍,生活难以自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对银行主张李某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方某属于重度智力残疾人,因缺乏基本的认知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其对签署案涉的《担保合同》不具备行为能力,且其生活难以自理缺乏经济能力,不具备担任本案借款担保人的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对方某签署《担保合同》不知情,也拒绝追认,方某签署的案涉《担保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故银行主张方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张某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间等,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张某主张担保责任,张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对银行主张张某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债权人担心债务人的财政状况恶化导致无法偿还债务,常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进行担保,来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债权人往往将关注点放在担保人是否有资产偿债这方面,而忽视了对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本案中,方某为二级智力残疾人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方某作出的担保,对其而言并非纯获利行为,而且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明显不适应,应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银行在与方某面签担保合同时,理应对其异于常人的表现有所察觉,但未进一步核实就迳行让方某在担保合同上签名,而方某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最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同时向案涉银行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客户信用风险识别,加大对贷款贷前审查、贷后监督、跟踪管理的力度,切实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该银行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并在采纳后针对建议内容积极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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