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讯:记者从合肥市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将组织建立市级综合管廊信息管理平台,并纳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
城市规划区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空间
据悉,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有偿使用、安全运行的原则。
根据条例,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与各类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环境保护、防洪排涝、人防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其中,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和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建设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以缆线管廊、缆线管沟为主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记者了解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内的各类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的管线需要更新、迁移的应当按照规划入廊。
合肥将建综合管廊信息管理平台,纳入“城市生命线”
相关负责人介绍,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地面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交纳入廊费,向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交纳日常维护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的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记者了解到,合肥市将组织建立市级综合管廊信息管理平台,并纳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的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综合管廊运维管理系统,实现综合管廊实时动态监测,确保廊体和入廊管线安全运行。
擅自进入地下综合管廊,最高罚1000元
条例规定,在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损毁或者擅自开启、占用地下综合管廊设施;擅自进入地下综合管廊;倾倒垃圾、污水,排放有害液体或者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放射性物质;覆盖、涂改、移动、损毁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警示标志和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其他危害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进入地下综合管廊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违反条例规定,覆盖、涂改、移动、损毁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除此之外,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入廊管线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内从事明火等存在安全隐患作业,未制定施工方案并经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同意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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