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讯: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受伤、早退发生交通事故、食堂就餐时摔倒,这些能否算工伤?记者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局了解到,2022年,合肥经开区组织人事局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441起,认定(或视同)工伤1437起,记者从中筛选出六起典型案例。
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简介】吴某某(女,60周岁,农业户口)2021年3月开始到某公司生活区从事保洁工作,因当时其年龄已经超过50周岁,故吴某某使用亲戚杨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入职手续,工资也由单位按月支付到杨某某的银行卡上。2022年9月27日,吴某某清洗垃圾桶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公司反馈称,吴某某假冒他人身份来公司应聘,与公司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评析】少数劳动者使用他人身份入职,埋下了劳动争议的隐患。《工伤保险条例》认可事实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存在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这三种情形,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除此之外,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其他过错,如本案中的假冒他人身份入职,不影响对伤害事实的认定,也不能作为否定工伤的正当理由。
员工早退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简介】严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日用品公司打包工,工作时间8:00-17:00。2022年3月5日下午15:40,严某某在未经请假的情况下,骑摩托车离开公司并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左侧肩关节脱位,颅内损伤,左脸颊皮下血肿,多处皮肤浅表损伤。公司反馈称严某某系擅自离岗发生事故,属于旷工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尤其强调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严某某系未请假擅自离岗,提前1.5个小时下班,明显不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且严某某从单位到家正常约需半小时,但其花费了1.5个小时还在途中,明显不符合要求。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显然对单位不公平,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已超出了正常、合理的“下班”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
假期前一天返回户籍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
【案情简介】洪某系合肥经开区某建设工程管理公司员工,经单位安排在长丰县下塘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监理部工作。2022年7月17日(洪某次日开始休假)下午17:35分,洪某从项目部返回其户籍所在地霍山县衡山镇途中,在舒城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司反馈称洪某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合理路线”,且交通事故已获赔,不应认定为工伤。
【评析】洪某作为监理代表,平时吃住在项目部,每半月或一月返回户籍地家中一次,发生事故时是其假期前一天傍晚,故其返回户籍地,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基本条件,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认定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某建设工程管理公司对认定工伤结论不服,上诉至高新区法院,案件正在审理中。
工作中突发疾病,家属放弃治疗能否视同工伤?
【案情简介】张某某系成都某门业公司工人,经公司安排在合肥经开区新桥科创示范区某建筑工地从事防火门及卷帘门安装工作。2022年10月13日10:00左右,张某某在项目现场干活时突发疾病,项目部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10月14日,医院对张某某下发病危通知书,在抢救过程中,医生告诉张某某家属,张某某病情危重,在手术治疗中有可能存在较高的死亡风险。随后,家属在感到抢救无望的情况下决定放弃治疗,当晚,张某某被接回肥西县官亭镇家中,并于10月15日凌晨1:30死亡(肥西县急救中心上门出具了死亡证明)。
2022年10月17日,张某某配偶高某向经开区组织人事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区组织人事局、区建设管理中心联系家属与项目部进行了多轮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和解协议,家属撤回工伤申请。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张某某被送到医院抢救,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其家属在感到医治无望,考虑家庭经济状况,才被迫放弃治疗。如果简单地以张某某家属放弃治疗导致张某某死亡为由,认为就不是工伤,有违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和公平原则,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中家属被动放弃治疗,不影响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
出差期间猝死酒店是否算工伤?
【案情简介】吴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智能科技公司电工。2022年11月6日,公司安排吴某某出差到杭州某复合材料科技公司进行设备调试,期间居住在杭州市良渚路277号航鹰旅馆。2022年11月19日,吴某某被发现在航鹰旅馆房间内死亡,120现场诊断:心跳呼吸停止/未特指,公安排除刑事案件。
【评析】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除非能够证明其所进行的活动属于“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否则应认为其死亡时间属于工作时间而予以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公司食堂就餐时摔倒,是否算工伤?
【案情简介】陶某系合肥经开区某幼儿园教师。2022年3月14日中午,陶某在幼儿园食堂吃饭时,在取餐处不慎被防鼠板绊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
【评析】本案中,该幼儿园规定的工作作息时间为7:30-17:30,期间,11:00-12:00轮流在单位食堂就餐,职工用餐结束后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可以看出,职工在规定的就餐时间在单位食堂就餐是该单位每天总体工作安排的一个环节,单位食堂应属职工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区域,职工在食堂就餐的行为应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范畴,因此,陶某的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记者 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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