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讯:眼科诊所不设手术室,不开展手术;眼科诊所建立信息系统,并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3月30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卫生健康需求,安徽省卫健委制定印发《安徽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根据《安徽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眼科诊所不设手术室,不开展手术,至少设有急救室、诊室、治疗室、检查室等功能室,不设眼科二级专业,不设住院床位。
在人员配备上,要求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为眼科,至少有1名具备8年以上眼科执业经历并具有眼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至少2名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护师以上职称;设药房的,至少有1名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设置人应具有眼科专业执业范围5年以上从业经历。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各功能室必须独立,其中急救室、治疗室、检查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各功能室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在设备配置上,要求基本设备:视力表、裂隙灯、检眼镜、非接触眼压计、验光仪、镜片箱、三面镜、房角镜、前置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及处置台等;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有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其它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此外,还要求眼科诊所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记者 马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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