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讯:2月9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已下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时,应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意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另外,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按照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进行取证。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及时立案审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24小时内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及时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在三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抄送同级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抄送同级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自不起诉决定做出之日起三日以内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送达。
检察意见书应当写明采取和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以及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情况。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并移送。
《意见》特别强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建设和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平台监督或使用工作。 (记者 马冰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