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讯:近日,记者从安徽省政府网获悉,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预警,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及时和准确,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活动。据悉,该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调查、分析、预测、报告、发布及警示等活动。
坚持客观真实、科学有效开展工作
该办法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协同配合、科学有效原则,采取常规监测、应急监测、专项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监测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走势以及相关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开展价格预测预警,提出价格调控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财政、市场监管、统计、数据资源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价格监测预警相关工作;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应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实行目录管理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主要包括居民消费商品和服务、工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产品、畜禽养殖和特色农产品、房地产、劳动力、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方面的价格监测事项;价格监测的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价格监测工作实行报告制度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价格监测项目、指标、代码、表式及采集周期、报告方式等,并适时调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承担的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具备价格监测数据收集和传输手段的生产经营者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颁发标志牌或者证书,并给予适当补助,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采集价格信息,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中,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生产经营调整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合价格监测工作需要的,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收回标志牌或者证书。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建立价格监测台账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台账,确定采报价人员,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报送相关价格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具备条件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采取在线填报、数据对接等方式,通过我省统一的价格监测预警平台传输相关价格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获取的价格信息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多重制度
建立价格应急监测制度,制定价格应急监测预案,并根据有关情形启动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急监测;前款规定情形消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实施应急监测;价格应急监测期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临时指定相关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者作为应急监测定点单位,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建立价格形势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价格形势,研判价格走势,提出价格调控措施和建议。加强市场巡查,核实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了解市场供求情况;针对经济运行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价格问题以及价格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加强动态监测和趋势分析。
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为明显波动,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众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业务指导,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
实施办法,按规整改
此办法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价格应急监测定点单位有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价格应急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见习记者 章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