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5日,芜湖市繁昌区法院向繁昌区民政局送达通知,指定其为一案件的遗产管理人,这是芜湖法院首次指定遗产管理人应诉。
吴某在孙村镇经营一家超市,俞某斌某次购物未付款,出具借条一张。2021年11月,俞某斌工亡,获得一笔工伤赔偿金。原告认为俞某斌的继承人应当以其遗产和工伤赔偿金归还借款,遂将继承人告上法庭。
由于被继承人俞某斌外债累累,庭审中两个继承人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材料,放弃继承俞某斌所有财产。经法院核实,俞某斌的继承人仅有本案中的两名被告,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债权人利益将如何保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这种情况应该由俞某斌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于是法院与区民政局取得联系,就担任俞某遗产管理人事项与其进行了沟通并告知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处理,是《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根据民法典规定,俞某斌为城镇居民,其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且权威性高。因此,法院作出上述通知。(孟何 记者袁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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