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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过户,买卖合同仍被确认无效? 法官以案为鉴,提示法律风险

2022-11-29 21:27:13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赵永莉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 (刘猛 赵永莉) 近期,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泉山人民法庭,一名案件当事人懊恼地自责道:“自己就是不懂法,才差点吃了大亏!感谢法院的耐心讲解和提醒,要不然真是追悔莫及……”

据悉,2017年6月份,本案原告陈女士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葛某借款16万元,并用自己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葛某要求陈女士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待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现陈女士认为,自己一直未收到该笔借款,于是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涉案房屋变更回自己名下。

承办法官阅卷后,第一时间向葛某核实该笔借款有无实际支付并要求其提供具体明细。最终查明,陈女士实际系为朋友杨某借款,荀某在其中居间介绍,葛某已将款项转给荀某,但因杨某长久未露面,是否收到该笔借款存在争议,于是引发本案纠纷。了解基本案情后,法官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个不动产抵押合同,虽未进行登记,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以16万元的价格“买卖”,实际上是一种流抵押条款,因违反我国民法典中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应确认无效。本案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葛某应当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陈女士名下。但因葛某错误的认为房屋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在未收到借款利息和偿还的本金时,也没有及时提起诉讼,相关诉权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基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的原则,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反复与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沟通,释明法律,协商解决方案。陈女士对于借款时用案涉房屋作为抵押的事实也予以认可,最终同意偿还部分借款本金,葛某将房屋变更登记回陈女士名下并保留对其他当事人的诉权。双方纠纷顺利化解,案结事了。

法官提示:大额借款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支付,尽量避免使用现金的方式交易。同时,以财产担保的需要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用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担保的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强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遇到纠纷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消极诉讼,超过诉讼时效而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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