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 (江君 赵永莉) 近日,一起共同饮酒致害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泉山法庭圆满调解结案。
据悉,该案原告系死者顾某的近亲属。顾某生前在被告李某的面馆打杂,出事前一晚与被告廖某在该面馆聚餐、饮酒后,又在店内工作至下班,随后骑电动车自行回家,在回家路上摔倒身亡。顾某身亡后,家属与廖某、李某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遂诉至田家庵区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李某与顾某系远房亲戚,廖某系顾某生前好友,顾某半夜身亡事发突然,这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遂耐心地给双方做调解工作,让被告考虑顾某身亡后,其妻儿的生活失去了重要保障。念及亲情、友情,原告降低了赔偿标准,被告同意赔付,双方最终握手言和,案件圆满结案。
法官释法:
案件虽然已经审结,但本案反映的社会现象仍需关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蓬勃发展,应酬、酒局愈发频繁,因过量饮酒引发的悲剧也随之增多。那么,应酬中有哪些身份有后续的义务呢?下面我们详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其中行为违法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实施违背善良风俗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而行为依其方式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主要方式,即以积极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如伤人身体、毁人财物等行为;不作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法定义务的行为,表现为消极地、未实施相应行为或是实施相应行为达不到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那么确定不作为违法行为的前提就是行为人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通常来说,法定作为义务来源有三种:1.法律的直接规定;2.当事人之间的约定;3.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使他人进入某种危险状态,这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危险防免的作为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廖某与顾某共同饮酒的行为使顾某进入了醉酒状态,那么此时廖某就有了照顾顾某,使其免受因醉酒引发的危害的义务。总结:如果应酬中有同伴醉酒,聚会的发起者、劝酒者、共同饮酒者会因先前行为致使其对醉酒者负有合理注意、照顾、护送等义务。请文明饮酒,安全出行,避免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