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 (崔莹莹 陈雪 陶武 赵永莉) 天气炎热,三五好友围坐在户外大排档吃饭喝酒,好不惬意,不曾想祸从天降,楼上窗户意外脱落,好好的饭局吃出了血光之灾。近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宣判,依法维持凤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2020年5月30日晚8时,关某(系未成年人)在自家屋内关窗户时,铝合金窗户突然脱落,将正在楼下羊肉馆店门外与他人吃饭聊天的徐某砸伤,随后徐某被送往凤台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胫骨棘粉碎性骨折”,住院20天。徐某将关某及其父母起诉至凤台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身体伤害、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被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关某在关窗户时,窗户突然脱落,将徐某砸伤,关某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关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其监护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三被告赔偿伤者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3416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关某及其父母以部分判决内容事实不清,缺乏证据为由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某父母作为铝合金窗户的所有人,未对铝合金窗户的安装防护进行检修,导致窗户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徐某进餐的路边并非封闭施工工地,其在路边进餐不为法律所禁止,故其对被砸伤的损害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