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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拆迁惹纠纷 耐心调解真感人

2022-07-07 23:42:54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赵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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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 (杨雪 赵永莉) 2022年7月6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泉山法庭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到庭领取调解书。至此,经过法庭多轮调解,该案最终以原被告握手言和并当场履行的结果圆满结案。

田家庵区法院近日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辖区内一套老房子在拆迁时,房屋在沈某名下,而早年房改的收据却在叶某处,且房屋已由叶某居住多年。拆迁时沈某已离世,拆迁办与叶某签订了拆迁协议,后又被沈某的女儿沈某某诉至田家庵区法院判处该协议无效。叶某与沈某某因此房闹得不可开交,但谁也无法顺利享受到该房的拆迁安置政策。双方协商无果后,叶某一纸诉状又将沈某某告上法院,双方再度对簿公堂。

承办法官接收该案件后,仔细审查案情,关联到此前沈某某就已经起诉过叶某,致使叶某与拆迁办签署的拆迁协议无效的背景,遂分别联系原告与被告,了解到双方分歧较大,就案涉房屋系叶某购买还是借住都持有异议。承办法官迅速调整办案思路,因本案纠纷持续久远,涉及到房屋大宗交易,如果一判了之难以彻底解决纠纷,双方仍有很大可能上诉,徒增诉累。承办法官遂秉承司法为民的理念组织双方调解,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的恩怨逐渐化解、心结逐渐解开,最终该案以调解并当场履行完毕的形式圆满结案。

法官提示:

我国对房屋所有权的变更、转让有如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本案中,正是由于老房子的登记户头与缴纳房款的收据不在同一方,加之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才引发了拆迁后续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在广泛的社会实践中,尤其是涉及到房屋、车辆等大宗交易时,即便暂时没有登记的条件,大家也要及时订立书面合同并妥善保存。毕竟,“白纸黑字”也是我们中华民族契约精神的传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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