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汪胜眉 陈昌根) 近日,巢湖市槐林司法所等单位成功调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在镇外某公司身故的王某(化姓)家属获赔92万元。
王某,槐林镇某村村民,年仅36岁。11月8日,他在合肥市蜀山区某镇某公司打工时,因连续加班导致疲劳过度,突发疾病晕倒在车间,后经10多天抢救,不幸身故。某公司及其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以王某经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不能视为工伤为由,认为王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对此结果,死者家属无法接受,欲组织亲朋好友越级上访。
王某所在的村委会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向槐林镇政府、槐林司法所汇报。次日一早,槐林司法所、槐林镇法律服务所、该镇信访办和该村工作人员驱车赶往事发公司,当面调查调处此事。
王某家属认为,造成王某死亡的原因,完全是由于某公司安全生产疏于管理,该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要求该公司一次性支付150万元的赔偿金,而某公司则认为死者家属提出赔偿标准过高且没有依据,无法接受,实在不行可以到法院打官司,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考虑到双方对赔偿标准认知差距较大,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槐林镇调解员决定采取分开说服、背靠背等方式进行调解,让他们心平气和地讲出自己的诉求。调解员首先对王某家人进行耐心的安抚和劝解,待家属情绪渐渐平稳,调解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指出,该条例所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事务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但王某经抢救10多天身故,不符合该规定。同时,调解员参照有关标准计算出王某死亡后某公司应赔付其家人的赔偿金额,王某家属听后表示基本接受这个赔偿数额,但家中确实有困难,希望调解员能够尽力协调,让某公司再适当增加一些补偿。
针对某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且无依据问题,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该公司负责人释理说法,并指出,该公司要求王某等员工连续上班、加班达十二小时,没有执行正常的八小时工作制度,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且该违法行为是导致王某死亡的原因。同时,调解员建议该公司充分考虑王某的家庭情况:王某父母已年近七十,且母亲常年生病吃药;王某生前还育有两个孩子,四岁的次子患先天性残疾,为其置换人工耳蜗就需要十几万元。针对王某死亡对其家人造成的打击等实际情况,某公司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精神抚慰金方面适当增加一些补偿。在逐步缩短双方认识上的差距后,调解员再将双方当事人集中到一起进行面对面调解。
在槐林镇、蜀山区等相关部门的多方努力下,经过一周时间的多轮调解,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终以该公司向王某家属赔偿92万元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