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大力实施招商引资…………………………………………1
(一)支持工业项目集约高效…………………………………1
(二)支持工业项目生产经营…………………………………2
(三)支持大工业项目…………………………………………3
(四)给予住房购置补贴………………………………………3
(五)支持总部企业发展………………………………………4
(六)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扶持奖励…………6
(七)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汽)补贴……………………10
(八)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扶持……………………12
二、支持创新创造………………………………………………15
(一)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15
(二)支持创新载体建设………………………………………16
(三)鼓励科技成果转化………………………………………16
(四)促进高新产业发展………………………………………17
(五)推进农业科技创新………………………………………17
(六)支持科技进步奖…………………………………………18
(七)扶持创业…………………………………………………18
三、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18
(一)推进农业现代化…………………………………………18
(二)提升工业质量效益………………………………………24
(三)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41
四、为企业减免税费……………………………………………67
五、支持企业融资发展…………………………………………69
(一)给予中小企业发展皖北贴息支持………………………69
(二)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奖励暂行办法………70
六、支持人才队伍建设…………………………………………74
(一)支持奖励引才……………………………………………74
(二)支持奖励引智……………………………………………77
(三)支持奖励招才引智主体…………………………………77
(四)人才创业团队扶持政策…………………………………78
(五)支持企业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参加各类素质提升培训…………………………………………………79
(六)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79
七、加大土地供给保障…………………………………………80
(一)支持多种方式供地………………………………………80
(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80
(三)保障重大项目用地………………………………………80
(四)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80
(五)优化提高土地利用水平…………………………………81
(六)实施更加灵活项目用地政策……………………………81
(七)支持设施农用地发展……………………………………81
(八)保障养老产业用地需求…………………………………82
八、附件:省级产业发展支持政策(88条)…………………83
一、大力实施招商引资
(一)支持工业项目集约高效(牵头单位:区招商服务中心)
1.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可单独供地。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落地到安徽谯城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10万元/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亩均投资强度依据审计结果为准(下同)。
2.根据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5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2亿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8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9万元奖励。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用地政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3.鼓励工业项目集约节约用地。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执行),非生产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在此基础上,容积率每提高0.1,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5000元奖励,每亩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4.鼓励项目早开工、早建成。在约定的开工时限内每提前1天开工,给予5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免缴。
6.对在约定时限内竣工的项目,给予其前期费用(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和相关论证等费用)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二)支持工业项目生产经营(牵头单位:区税务局、区人社局)
1.对在约定时限内竣工的项目,自正式投产纳税次月起,前2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给予新建工业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自正式投产纳税次月起5年内,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由财政等额奖励。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
3.给予单独供地的新建工业企业用工补贴。项目建成投产后1年内,对新录用200人以上且连续用工6个月以上的工人,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直补到企业,累计补贴12个月。
(三)支持大工业项目(牵头单位:区招商服务中心)
工业大项目是指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1. 给予工业大项目生产性厂房建设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第三层每平方米奖励150元,第四层每平方米奖励200元,第五层每平方米奖励250元,六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奖励300元。对中药提取物类等项目单层超过8米的生产性厂房按两层计算。
2.工业大项目在约定时限内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一次性奖励。设备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15%的奖励;设备投资2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20%的奖励;设备投资3000万元-4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25%的奖励;设备投资4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30%的奖励;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35%的奖励。设备投资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本条规定与我区出台其他产业政策雷同的,选择从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3.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与我区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和重大上市培育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四)给予住房购置补贴(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奖励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就业人员。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项目,给予3名新购住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及名额分配为5万元补贴名额1名、3万元补贴名额1名、2万元补贴名额1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2亿元(不含)的项目,给予7名新购房屋补贴名额,补贴标准及名额分配为5万元补贴名额2名、3万元补贴名额3名、2万元补贴名额2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5亿元的项目,给予15名新购房屋补贴名额,补贴标准及名额分配为5万元补贴名额4名、3万元补贴名额6名、2万元补贴名额5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项目,名额上限不超过20名,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5万元/人;以上符合条件的项目购房补贴名额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批次申请。项目取得用地不动产权证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可申请不超过计划人数50%的购房补贴名额;项目主体工程封顶,可申请剩余购房补贴名额。
(五)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区招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区投资总部企业类型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85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药品研发及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20〕23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现代服务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办法的通知》(亳政秘〔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1.扶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在谯城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产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产业园等业态的总部企业。
2.扶持范围。对符合上述范围内的总部企业及所属的单个纳税主体,按税收贡献情况给予以下财政扶持。
3.扶持标准
(一)总部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给予总部企业纳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70%的财政扶持;总部企业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给予总部企业纳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75%的财政扶持;总部企业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给予总部企业纳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80%的财政扶持。
(二)给予总部企业本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所得税财政扶持。总部企业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自总部企业在我区进行工商注册并正式纳税次月起5年内,总部企业本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工资薪金和劳务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由财政等额扶持。高管人员和技术骨干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扶持人数不超过10名。
(三)总部企业及总部企业年纳税额界定。总部企业指总部企业主体本身及工商注册关联企业单个纳税主体。总部企业年纳税额为总部企业主体本身及工商关联企业在谯城区的纳税总额(增值税、所得税)。
(四)扶持方式。总部企业可根据纳税情况在达到相应扶持标准时分梯次兑现扶持资金;或根据企业年度首月/首次申请时财政贡献额测算年度财政贡献总额,暂定奖励扶持标准,并依据该奖励扶持标准予以兑现。具体扶持方式以招商引资协议形式约定。
4.办理程序。按照市、区两级“免申即享”精神,总部经济政策兑现,原则上按照“免申即享”流程执行。
5.附则。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期限暂定一年。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同类型区财政资金支持的总部企业,不予重复支持。本办法由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扶持奖励(牵头单位:区招商服务中心)
为促进谯城区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发展、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入驻谯城区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化厂房),加强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结合谯城区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办法如下:
1.入驻及扶持条件
(一)凡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工业项目,均可申请入驻标准化厂房,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
(二)项目的生产经营范围符合谯城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并接受落户载体统一管理,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三)申请入驻的企业和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资料,经谯城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会议审核通过后与落户载体签订投资协议。
(四)租赁标准化厂房的,需与标准化厂房产权单位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具体条款由双方协商约定。项目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投产。
2.入驻标准化厂房工业项目扶持奖励政策
(一)根据项目财政贡献,分档给予财政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年度财政贡献额在25万元(含)至100万元的,给予区级地方政府税收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50%的财政扶持;
年度财政贡献额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给予区级地方政府税收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60%的财政扶持;
年度财政贡献额在5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区级地方政府税收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70%的财政扶持。
(二)入驻项目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自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次月起5年内,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由财政等额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
(三)符合我区主导产业且项目在约定时限内建成投产的,可分批次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奖励,奖励标准参照《亳州市谯城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谯政秘﹝2017﹞125号)执行。具体参照项目公司名下的新采购生产性设备完成金额,给予完成设备投资金额15%-35%不同等次的奖励。本条约定的生产性设备需为新购置且属于本行业内新型设备,若为旧设备或租赁设备,甲方不予奖励。
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额10%的奖励;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额15%的奖励;设备投资额3000万元-4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额20%的奖励;设备投资额4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额25%的奖励;设备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额30%的奖励;设备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额35%的奖励。设备投资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设备奖励最多可以按五年期分批兑现,且项目当年各项奖补总额(不含租金)不得超出项目当年区级地方政府税收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四)年纳税不低于(含)100元/平方米的,企业享受每平方米3元的月租金补贴;年纳税不低于(含)150元/平方米的,企业享受每平方米4元的月租金补贴;年纳税不低于(含)200元/平方米的,企业享受每平方米5元的月租金补贴;年纳税不低于(含)250元/平方米的,企业享受每平方米6元的月租金补贴。
(五)对成长性好、需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优先给予供地保障。
3.对落户企业的服务及管理
(一)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需接受落户载体的日常管理。对不能按协议投资到位、实际纳税低于税收目标30%的企业进行清理,收回厂房。
(二)未经落户载体同意、入驻企业不得私自改变经营内容,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及分割租赁出租厂房。违反规定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凡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租赁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企业按照市场价格赔偿或进行修复。
4.附则
(一)以上奖补均为事后奖补,按年度审核兑现,兑现程序参照单独供地项目执行。
(二)对骗取、套取扶持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收回全部已经兑现扶持奖励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相关违法违规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扶持政策暂定1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本办法由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七)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汽)补贴(牵头单位:区招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充分发挥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的作用,营造“四最”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财政扶持办法。
1.扶持范围和对象
(一)扶持范围和对象为:谯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及古井、魏岗、十八里、十河、大杨、张店等乡镇工业功能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用水、用电、用气(汽)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生产性用电用气补贴适用本办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作为扶持对象
1)所占用的土地未依法取得(包括未完全取得)国有土使用权证的企业以及停产、土地闲置的企业;
2)年末有税收欠缴的企业或近一年内有偷、逃、抗、骗税行为的企业;
3)当年发生违反安全生产(应急)、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事项的企业;
4)从事淘汰类和禁止类行业的企业;
5)节能、降耗未达标企业。
2.扶持标准
根据“亩均税收”贡献大小,综合考虑产业导向等因素,实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
(一)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5万元的企业,给予该企业实际用水用电用气(汽)支出50%的财政扶持,最高财政扶持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5万元(含15万元)至20万元的企业,给予该企业实际用水用电用气(汽)支出60%的财政扶持,最高财政扶持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25万元的企业给予该企业实际用水用电用气(汽)支出70%的财政扶持,最高财政扶持不超过80万元;
(四)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该企业实际用水用电用气(汽)支出80%的财政扶持,最高财政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3.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企业向区招商服务中心提出兑现优惠政策的申请。
(二)初审。区招商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对不符合兑现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原因。
(三)会审。区招商服务中心会同属地单位、财政、税务、环保、应急、自然资源与规划按政策规定进行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公示。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政策兑现事项,由财政部门将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拨款。公示期满后,由财政部门拨付扶持资金。
4.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亩均年度税收贡献,指企业当年1月1至12月31日实际净入库税收收入之和与企业土地应税面积之比、其中税收收入包括各类税费,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政府性基金。
(二)本办法计算扶持的税收年度征收额为企业足额缴纳的税收,不包括补交之前年度的税收。
(三)为支持企业发展,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因绿地、高压走廊和道路退位等用地,不再作为企业项目用地出让给企业。企业所处位置因公用绿化、高压走廊等公共设施临时占用部分,不享受扶持政策。
(四)本扶持政策暂定1年,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由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八)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扶持(牵头单位:区招商服务中心)
为促进企业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的节约率和贡献率,充分发挥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的作用,营造“四最”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财政扶持办法。
1.扶持范围和对象
(一)扶持范围和对象为:谯城区城市规划区及古井、魏岗、十八里、十河、大杨、张店等乡镇工业功能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作为扶持对象:
1)所占用的土地未依法取得(包括未完全取得)国有土使用权证的企业,以及停产、土地闲置的企业;
2)年末有税收欠缴的企业或近一年年内有偷、逃、抗、骗税行为的企业;
3)当年发生违反安全生产(应急)、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事项的企业;
4)从事淘汰类和禁止类行业的企业;
5)节能、降耗未达标企业。
2.扶持标准。根据“亩均税收”贡献大小,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档的阶梯式扶持政策。
1)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8万元(含8万元)至9万元的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税额标准,给予80%财政扶持。
2)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9万元(含9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税额标准,给予90%的财政扶持。
3)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税额标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
3.办理流程
(一)初审。按照市、区两级“免申即享”精神,由区税务局负责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上年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纳税情况提交区招商服务中心。
(二)会审。区招商服务中心会同属地单位、财政、税务、环保、应急、自然资源与规划按政策规定进行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公示。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政策兑现事项,由财政部门将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拨款。公示期满后,由财政部门拨付扶持资金。
4.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亩均年度税收贡献,指企业当年1月1至12月31日实际净入库税收收入之和与企业土地应税面积
之比、其中税收收入包括各类税收,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政府性基金。
(二)本办法计算扶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为企业足额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补交之前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为支持企业发展,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因绿地、高压走廊和道路退位等用地,不再作为企业项目用地出让给企业。企业所处位置因公用绿化、高压走廊等公共设施临时占用部分,既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也不享受扶持政策。
(四)凡涉及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按照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申请土地使用税奖励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奖励的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各类奖补政策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扶持政策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2022年 12月31日止。本办法由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支持创新创造
(一)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对上一年度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新纳入区统计部门和国税系统统计的有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2.对上一年度规模以下首次升格为规模以上且研发投入占同期销售收入不低于5%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3.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研发投入5%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增长2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研发投入5%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创新载体建设(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院士工作站补助。对新创建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对新组建备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3.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补助。对我区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新认定的国家级联盟(试点)、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5.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3万元奖励。
(三)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对科技成果查新的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引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10%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采用校企共建、注资并购、股权合作等方式,把研发机构建在科研实力强的高校,实现异地研发孵化,取得成果在谯城实现产业化的技术转移中心、离岸孵化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四)促进高新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专员补助。对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基础工作的科技专员,每年给予0.2万元补助。
2.高新技术产业奖励。对新进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3.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补助。对进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并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每个企业享受一次。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机构补助。谯城区内新注册成立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机构,且当年开展业务,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与专利服务机构不重复资助。
5.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五)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1.动植物新品种绩效奖励。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2.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补助。对新通过国家、省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3.国家级星创天地补助。对新通过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
(六)支持科技进步奖(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获得区科技局推荐申报省级科学技术奖补助。对获得区科技局推荐申报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2.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补助。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团队或个人,按照获奖金额,分别给予1:1的补助。
(七)扶持创业(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2016年6月17日以后,初始创业投资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固定资金投入10万元以上、正常经营连续6个月以上且照常纳税的创业者,按固定资金投入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推进农业现代化
1.夯实农业发展基础(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1)亳药花海中药材规范化种植产业奖补
奖补范围:亳药花海休闲观光大世界项目规划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项目规划区以外享受2020年亳药花海中药材种植补助,且种植符合本实施方案补助中药材品种的地块(以下简称“拓展区”)。项目区分一类区和二类区。一类区:包含两片和两线。两片:十八里花海书舍周边12000亩地块(北至311国道,南至杜仲路,东至怀柴路东侧500米,西至枣钱路);十河游客中心周边12000亩地块(北至梅百路,南至红旗二沟,东至怀柴路,西至武杨路)。两线:怀柴路段(311国道至梅百路)和恋花路段(枣钱路至古井大道)两侧各约500米以内范围,不足500米以实际距离为准。二类区:项目区范围内一类区之外的区域。拓展区不再新增面积,在2022年底前逐步退出。拓展区土地流转合同到期的地块、规模经营主体退地的地块、种植的中药材收获后的地块,自行退出奖补范围,不再继续享受亳药花海奖补政策。
奖补对象及条件:在项目区内,从事中药材种植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单一品种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 50 亩以上,且符合《亳药花海休闲观光大世界中药材种植规范(试行)》。
补助中药材种植品种:亳白芍(赤芍)、菊花、天花粉(瓜蒌)、牡丹皮、桔梗、射干、藏红花、红花、板蓝根、益母草、黄蜀葵花、马鞭草、鸡冠花、薰衣草、紫菀、金银花。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新种植上述品种以外的中药材不享受补助;已种植在耕地上的树木和苗木花卉不再享受补助;项目区内,原已享受补助但不在本实施方案补助范围内的多年生中药材品种,2017年种植的补助到2021年,2018年种植的补助到2022年,但蜀葵、秋葵、小油葵,以及连翘、桑等木本植物从2021年起不再给予补助。对项目区内,以前年度享受补贴,且仍然在地种植的苗木花卉、木本类植物,2021年可以给予一年预期收益,由谯城区负责统筹解决。
奖补类别及标准:基础补助标准:每年上半年组织验收,符合验收标准兑现补助。一类区经营主体按规范种植的中药材,每年每亩补助400元。二类区经营主体按规范种植的中药材,每年每亩补助320元。奖励补助标准:对经营主体规范化种植中药材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日常监管结果作为奖励补助依据。一类区经营主体每年每亩最高奖补600元,二类区经营主体每年每亩最高奖补480元。同一经营主体的同类型中药材种植补助只能享受同级财政补助一次。奖补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2)支持朝天椒规模种植产业
整村朝天椒种植面积超过1000亩,且连片种植朝天椒面积超过30亩(含30亩,或套种种植朝天椒面积超过30亩)的;整村朝天椒种植面积不足1000亩,但连片种植朝天椒面积超过300亩(含300亩)或套种朝天椒面积超过600亩(含 600亩)的。对采取以上两种规模化种植模式的,分三种类型补助:种植簇生朝天椒品种的,政府每亩扶持资金300元;种植单生高辣朝天椒新品种的,政府每亩扶持资金400 元;采取小麦、中药材、大蒜、马铃薯等套种朝天椒(单生椒品种每亩不少于2000穴、簇生椒每亩不少于4000穴)的,政府每亩扶持资金400元。每亩奖补资金中含振兴公司服务费50元,朝天椒种植农业保险30元,如未购买保险则予以扣除30元。
把朝天椒规模种植工作纳入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考核内容。对于规模种植朝天椒3万亩以上(含3万亩)前5名的乡镇,区政府分别奖励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用于朝天椒产业项目建设;规模种植朝天椒面积5000亩以上的村,优先安排烘干设备、冷藏库等项目建设。
购买辣椒移栽机、色选机、收获机等机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购置补贴后,区财政局再给予剩余购置总额30%的财政补贴。
3)支持优质粮食产业发展
2021-2022年小麦绿色高质高效示范片建设项目。对小麦绿色高质高效示范片每亩补助50元,其中优质专用小麦订单生产每亩补助10元,商品有机肥施肥服务补助每亩15元,整地、一体化机播服务每亩补助25元。项目建设主体按文件要求落实相关技术环节后申请补助。
优质专用小麦订单生产项目。对单一品种万亩规模连片种植基地和大杨镇、城父镇、赵桥乡整建制推进示范镇(乡),每亩补贴10元。项目建设主体按文件要求落实相关环节后申请补助。
4)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政策
对新建存储量1000吨以上的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且收储销售秸秆量达1000吨以上的,按钢架大棚、打捆机、叉车、地磅、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围栏等费用总额的30%给予奖补,每个最高奖补80万元。项目建设主体按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后申请补助。
对本年度新建占地5亩以上的秸秆临时收储点,且本年度收储、销售量达到500吨以上,每个给予1万元补贴。项目建设主体按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后申请补助。
对经区审核认定的在我区境内开展农作物秸秆收储利用的企业,收储价格不低于160元/吨,农作物秸秆给予财政补贴40元/吨,中药材秸秆给予财政补贴60元/吨,同类项目区财政不重复补助。项目建设主体按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后申请补助。
5)支持大豆生产。依托种粮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耕作制度轮作。实施内容为推行粮豆、粮油(花生)轮作。耕地轮作项目种植区必须采取整田清种的方式,规模连片种植50亩以上,上年同季作物不是大豆(花生)。耕地轮作项目按最高每亩1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2022年政策调整的按新的补贴政策执行)
6)支持畜牧养殖
促进生猪稳产保供。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厌氧发酵池及肥水还田管网相关设施奖补,奖补资金按照不高于50%比例进行奖补,最高奖补金额每场40万元。支持全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规模生猪养殖场使用黑膜密封集污池奖补,对养殖场密封原有集污池上口面积不同等级,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奖补。支持2020年以来新改扩建规模养猪场建设奖补,对新改扩建猪舍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根据不同大小等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6万元奖补。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创建奖补,对被评为2021年区、市、省及部级标准示范场的规模猪场,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补。对直联直报系统规模养猪场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受精技术的存栏能繁母猪,给予每头能繁母猪27.5元的奖补。
支持草食性畜种“粮改饲”。对符合《谯城区2021年中央财政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的养殖场,开展青贮收贮,按照青贮量折算,每亩补贴130.69元。
2.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1)对在粮食生产、中药材种植、蔬菜种植、农副产品加工等领域形成一定规模,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经营前景良好,为农助农成效显著的社属企业,给予“新网工程”项目资金支持。
2)对在农业生产流通领域、订单农业、土地托管经营、农事综合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经营状况良好,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社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新网工程”项目资金重点支持。
3)支持“供销e家”网络平台建设。支持“供销e家”线上网络平台发展并给予“新网工程”项目资金支持,积极引导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等实行线上销售。
4)支持构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网络。对于新建“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新网工程”项目资金支持。
5)支持供销社属企业与村级振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行深度融合发展,给予“新网工程”项目资金支持。
3.加强粮食安全保障(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支持领域:
1)粮食物流(产业)园区项目。占地面积宜300亩以上,有效仓容10万吨以上,其中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 5万吨,实现年中转量30万吨以上,年加工量30万吨以上,宜提供第三方质检和相关物流信息服务。
2)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5万吨,收纳仓东北地区不低于1.5万吨,其他地区不低于1万吨。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单个项目建仓规模不低于3000吨。
3)应急配送中心项目。依托成品粮批发市场的,年交易量 30 万吨以上,通过新建或改建(加装隔热、防潮、调温等设施)方式,新形成成品粮油应急低温储备库不低于 3000 吨;依托骨干应急加工企业和粮食购销企业的,新形成仓容不低于 2000 吨。
补助标准: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公益类集团及所属企业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核定后相关设施投资的 5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 30%。
(二)提升工业质量效益(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1.支持规模工业做大做强
1)支持工业企业上规模。对新进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补10万元。
2)支持工业企业营业收入上台阶。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当年盈利、税收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3)支持工业企业稳增长。当年实现产值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企业,产值增速达10%(含10%)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实现产值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的企业,产值增速达10%(含10%)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实现产值3亿元(含3亿元)~5亿元的企业,产值增速达15%(含15%)以上,一次性奖励6万元;当年实现产值1亿元(含1亿元)~3亿元的企业,产值增速达20%(含20%)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实现产值2000万元(含2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产值增速达20%(含20%)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
4)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改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已按上级政策给予配套补助的项目除外)。
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设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5)支持企业贷款融资。企业贷款3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加15%以上且纳税增长的,给予贷款利息总额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6)对于年缴税额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蒸汽价格超过200元/吨、燃气价格超过3.16元/立方米(不包含协议用气)的部分进行补贴,每年年底根据企业实际用量凭发票据实核算,超出部分分别进行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支持已投产企业扩大再投资。已投产企业因发展需要在原厂址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在完成原有规划建设面积(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且达到原约定投资规模(企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设计通过市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8)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工业企业参加省、市、区统一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的国内各类展会的,给予不超过企业参展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精品安徽·皖美智造”系列宣传的工业企业,广告推介费用除省、市补助外,剩余部分给予30%补助。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得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三级达标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10)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国家、省级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获得)国家、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对当年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补。
11)对上年认定(获得)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
12)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补。
13)支持企业节能环保。对上年认定(获得)省级绿色工厂、节水型企业、新型墙体材料、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荐目录的给予1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的,给予50万元的奖补;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节水2000吨以上的,给予30元/吨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节能500吨标煤以上的,给予300元/吨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4)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和智能制造。对当年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与信息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补;新认定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经评估实现初级登云、深度登云的企业,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的奖补;对获得省级“优秀上云案例”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补;对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 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补;对企业及工业互联网(云)平台和工业互联网(云)公共平台,奖补50万元(同年度市级政策奖补金额小于50万元的,按照市级政策金额奖补);对谯城区内企业研制,被国家、省认定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下简称三首)的,对研制企业和谯城区内示范应用企业按照同年度市级政策标准和实施细则要求,给与相同金额的奖补(研制单位的关联企业或贸易商不得提出相关奖补申请);三首保险保费补贴方式按照同年度市级政策标准和实施细则要求,给与相同金额的补贴。对新获得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对新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补;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3)的企业按照省市奖补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现代中药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区药发中心)
1)培育大品种。中药饮片:对中药饮片企业单品种年生产销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且当年盈利、税收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不包括委托生产企业)。中成药(配方颗粒、提取):对中成药企业单品种年生产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且当年盈利、税收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的奖励(不包括委托生产企业)。化药(生物制药):对化药企业单品种年生产销售额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当年盈利、税收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奖励。(不包括委托生产企业)。
2)支持药品研发和生产经营
创新药(指一类新药,含国内自主研发和国外引进的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对于已进入临床试验阶段,承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谯城区的创新药品种,按品种研发费用的50%予以扶持(购买专利价值费用视为研发费用)。单个品种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
国内独家代理进口药品品种。对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和良好市场前景,且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国内被指定的持有人)、销售总部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谯城区的国内独家代理进口药品品种,单个品种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品种转让。通过品种转让并在谯城区注册生产销售的优势药品,完成品种批号转移并经申报认定后,按该品种实际转让费用或评估价格的50%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对市外药企(指注册地在亳州市以外的药企)在谯城区设立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的。年度财政贡献额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70%的财政扶持;
年度财政贡献额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75%的财政扶持;
年度财政贡献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80%的财政扶持。
对企业首次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扶持;对企业首次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扶持,实行事后奖补。
对企业首次进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中标成药品种,每个品种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的扶持,实行事后奖补。
对承接市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的非关联企业。给予委托品种实际委托加工费20%的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行事后奖补。
3)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
支持产品注册。企业新取得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不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并投产的,给予每个品种60万元的扶持奖励;新取得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投产的,给予每个品种100万元的扶持奖励。
企业新取得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投产的,给予每个品种120万元的扶持奖励;新取得三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投产的,给予每个品种200万元的扶持奖励。
对获国家、省批准开展临床试验且完成试验后在我区注册并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的研发经费扶持;三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的研发经费扶持;三类创新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的研发经费扶持;研发扶持奖励与注册扶持奖励可以叠加。
支持国际注册认证。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国际认证,对企业研发的产品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盟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注册认证并在我区生产或结算的,每个证书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境外引进。支持区内企业从境外引进先进医疗器械技术到谯城区开展销售及结算业务。对于引进国外在我区销售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国外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不含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给予每个品种100万元的扶持奖励;国外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个品种200万元的扶持奖励;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个品种300万元的扶持奖励;三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个品种500万元的扶持奖励。单个品种不重复奖励。
支持推广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对于区内尚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医疗器械企业,通过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委托非关联企业生产的,按照该企业年度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行事后奖补;对承接市外医疗器械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的非关联企业,给予委托品种实际委托加工费20%的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行事后奖补。
支持专业化服务平台发展。对于在谯城区注册并结算的合同研究组织(CRO)、合同生产组织(CMO)等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为区内医疗器械企业(非关联企业)提供服务的,根据其服务内容和效果,给予年度服务实际交易费用总额10%的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5年。
支持销售开拓。企业单品种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内一次上多个台阶的可享受累加奖励。
对首次进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中标的医疗器械产品,每个品种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的扶持,实行事后奖补。
支持租用标准化厂房。鼓励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生产、研发医疗器械,入驻标准化厂房。奖补标准以《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促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扶持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8〕11号)第七条、《谯城区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出租出售及租赁规划园区内工业企业闲置厂房招商引资项目扶持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实行事后奖补。
4)发展花茶产业
厂房租金补贴及用地扶持。新入驻谯城经开区、谯城花茶基地、经开区标准化厂房、金地花茶园区等区级花茶集聚区的花茶生产企业,厂房租赁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年度每平方米纳税不低于150元(含)的,厂房租金业主承诺每平方米每月不高于10元,每月政府补贴租金为每平方米3元;年度每平方米纳税不低于200元(含)的,厂房租金承诺每平方米不高于每月10元,每月政府补贴租金每平方米5元。政府补贴在下年度统一兑现。政府对新入驻企业租金补贴和扶持的期限暂定3年。
区级集聚区花茶生产企业发展壮大到一定程度,迁入政府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发展的,业主单位按照房租月基准价的80%收取,同时享受标准化厂房入驻项目的扶持政策。
标准化厂房花茶生产企业发展壮大后,需要工业用地、独立建厂的且投入生产期限一年以上的,按照谯城区独立供地工业项目扶持办法进行扶持,同时用地扶持在原有基础上每亩再扶持3万元,扶持总额每亩最高不超出工业地价标准。
税收优惠。在本政策正式印发后,新入驻谯城经开区、谯城花茶基地、谯城经开区标准化厂房、金地花茶园区等区级花茶产业集聚区的花茶生产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前2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3-5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本政策印发前入驻谯城经开区标准化厂房、谯城花茶基地、金地花茶园区等区级花茶集聚区内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扶持5年。
展会、企业进入规模工业企业等相关补贴。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花茶生产企业参加省、市、区统一组织(或区政府批准)的国内各类展会的,给予不超过企业参展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获得省级新认定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品荣誉称号,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补。鼓励花茶企业进入规模工业企业,入规后优先享受亳州市支持新兴工业强市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第二部分对上年度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市财政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谯城区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二部分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进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区财政给予奖补10万元)、谯城区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第三部分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企业成长,对于花茶企业新进入规模且次年度仍在规的企业,在享受新入规工业企业奖补基础上区财政再奖补15万元)。
科技扶持政策。对上一年度规模以下首次升格为规模以上且研发投入占同期销售收入不低于百分之五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建备案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且验收通过和定期考核评估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农机补贴。对用于花茶生产加工且符合安徽省农机补贴范围规定的农机具可以申请农机补贴。
网络直播资质培训扶持。与国内知名企业的网红培育、具备培训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全方位合作,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到杭州、义乌等先进地市进行培训或邀请外地优秀电商运营人员到我区指导,发展本土网红和带货主播,全方位、多轮次开播。利用花茶基地公共服务中心二楼直播间及三楼花茶论坛,为花茶企业进行网络直播带货培训和培育。具有培训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每培育一名取得合格结业证书的网络直播带货人员,由区人社局按照省、市就业技能培训文件补贴标准给予具有培训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补贴。
降低企业物流费用。支持花茶冷链物流平台建设,最大限度降低花茶物流成本。单个花茶企业年度成交快递寄单量达到50万单以上的(同一法人代表关联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区政府给予该单个花茶企业每单0.10元的奖励,此项奖励措施由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制定实施细则后实施。
3.支持白酒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1)白酒生产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有偿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谯城区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出让土地实现“六通一平”,即路通、上、下水通、电通、通讯通、天然气通,场地平整。
2)企业承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白酒项目,单独选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白酒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入驻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鼓励高附加值的保健酒项目、药酒融合项目、传统白酒工艺传承重点项目单独选址。
3)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扶持政策参照谯城经开区相关政策。
4) (一)白酒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当年亩均税收达2万元以上,并承诺逐年递增,第三年亩均税收达3万元以上(达到省级开发区标准)参照谯政〔2017〕125号中的《亳州市谯城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等额财政扶持。(二)规模以下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亩均税收不低于2万元,且逐年递增第三年亩均税收达3万元以上(达到省级开发区标准),享受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等额财政扶持。(三)鼓励白酒企业进入规模工业企业,入规后优先享受《谯城区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二部分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进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区财政给予奖补10万元)、《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第三部分,对于白酒企业新进入规模且次年度仍在规的企业,在享受新入规工业企业奖补基础上区财政再奖补15万元)。
5)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白酒生产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竣工的,企业当年进入规模企业的给予每亩3万元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白酒生产项目,企业承诺投产当年进入规模企业的参照谯政〔2017〕125号中的《亳州市谯城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财政扶持。补助资金在企业进入规模企业后一次性拨付。企业竣工投产进入规模企业后,对生产性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含白酒相关配套生产企业),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5%的补助。
6)对白酒企业建设生产性厂房三层(含三层)以上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50元补助。
7) 白酒企业按照《亳州市谯城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等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依法主动纳税的企业,优先享受配套基础设施(排水、供气管网等)。
8) 本办法所指企业范围:白酒生产企业;白酒相关配套生产企业参照《亳州市谯城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谯政〔2017〕125号)财政扶持。
9) 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各类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为我区地方财力贡献的总额。
10)设立区白酒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指导全区白酒企业发展布局,培育企业梯队发展并组织实施;指导白酒企业开展信息技术应用、电子商务发展和酒旅融合、药酒融合发展工作;指导全区白酒企业拓展市场,引导和组织白酒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各种白酒类专业展会,加强名优产品宣传。
11)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三年,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区招商服务中心、经信局负责。
4.支持“三重一创”建设(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省支持政策:
1)支持新建项目。项目总投资原则上达到5亿元及以上(包括研发、建筑工程、设备采购费用等,不含土地价款,下同)。对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总投资放宽至2亿元及以上,此类项目须提供国家行业协会、检验检测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可获得不高于3000万元奖励。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类别1: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日时间内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类别2: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近3年(不含申报当年)入库税收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税收平均增速的高新技术企业。类别1可获得10万元奖励,类别2可获得100万元奖励。
3)奖励重大项目团队。《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领域的制造类项目。至申报截止日前3年内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可获得不高于300万元的补助。
市支持政策:
1)新建及技改项目。新建项目总投资原则上达到1亿元及以上(包括研发、建筑工程、设备采购费用等,不含土地价款,下同)。对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总投资放宽至5000万元及以上。技改项目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可获得不高于300万元的补助资金。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2类。市政府对已经获得省奖励的高技术企业,进行等额奖励。可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等额100万元。
3)奖励重大项目团队。对3年累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奖励,其中:2亿(含)-5亿元的,奖励2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3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的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的奖励资金。
5.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支持
1)支持中药提取物、配方颗粒、中成药、中药保健品生产、制药设备、医疗健康器械生产项目。在建或当年10月底前开工的项目,新建和扩建项目固投不低于1亿元,技改项目固投不低于3000万元。中成药不超过设备投资的100%,提取物不超过设备投资的80%。(对纯饮片类生产项目不再奖补)
2)支持新药、仿制药研发,新药、仿制药研发生产技术转让,中药关健技术研发,课题研究。新药、仿制药研发签已与区政府签定合同;仿制药研发生产技术转让达到试生产,中药关健技术研发,课题研究研究硬件、软件已到位。新药研单品种不高于500万元,仿制药单个品种100万元,技术转让单个品种50万元,课题研究不超过总费用20%。
3)现代中药关键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测平台。研发、检测设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可获得不超过设备投资80%的补助。
(三)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
1.支持三新经济发展
1)支持数字技术创新(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加快数字技术标准研究。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省级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市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加强市场主体培育(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催生“双创”新主体。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获得省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个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由科技部等部委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
培育和引进骨干企业。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对我市数字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企业首次进入国家“独角兽企业”名单的,鼓励所在县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大数据企业在亳州市设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1)支持企业主辅分离(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原制造业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
2)壮大市场主体(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的省内注册企业,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5A级的省内物流企业,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100万元奖励。推动旅游、养老、中医药、现代供应链、商务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
3)培育推动企业上市融资(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省财政奖励200万元;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省财政奖励200万元。成功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服务业中小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省财政奖励最高70万元。
3.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支持两中心建设
支持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办公场所的必要基础装修(不含土建)、办公设施设备购置、运营维护(含房屋维修、水电、网租、物业管理)、品牌建设、营销策划、创业孵化、网络平建设、宣传培训等,分别给予每个中心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县级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对办公场所进行必要的基础装修(不含土建)、办公设施设备购置、运营维护(含房屋维修、水电、网租、物业管理)、物流信息数据公共平台、乡村快递配送网点、冷链物流、农村物流配送车辆购置等给予补助,分别给予每个中心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一站点建设
鼓励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我区设立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对布点建设达到30个以上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每个网点实际建设支出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补贴。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贫困村建设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网点,支持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开设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网点,对服务网点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运行费用等投资,投资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70%的资金补贴,对单个服务网点补贴金额不超过8万元。
支持我区各类物流企业建设乡村物流配送服务点(快递综合服务超市),对布点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网点数4个以上(含4个)的,按照每个网点实际建设支出给予不超过0.3万元的补贴。
3)发展农产品网销
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电子商务交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各类特色馆、微信销售平台等销售农副产品(原产地为亳州市),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鼓励贫困村农产品网销,支持贫困村电商服务网点运营,对经营我市农产品线上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10%的奖励,单个网点不超过3万元。
对建立农产品营销服务体系的品牌培育、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服务费用以及品牌形象设计、品牌宣传推广、集中宣传展示活动,且活动费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4)支持电商示范创建
支持电商特色小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品牌推广、农村产品网销上行、电子商务培训等,对被评定为省级电子商务特色小镇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电商示范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品牌推广、农村产品网销上行、电子商务培训等,对被评定为省级电商示范村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加大电商主体培育
支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发展,对国内排名100强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亳州注册设立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物流中心等重大项目,正常运营满1年且承诺在亳州运营不少于5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楼宇)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超过30家或在国内前10强网络销售平台设立特色馆,且年网上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已建成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通关等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对从事社区O2O电子商务的初创企业,在其电子商务平台正式上线销售,且线下网点超过10个,运营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对上年度运营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支持线上线下融合的城市社区电商项目,上年度已建成完工的项目,且建设及运营费用4万元以上(含4万元)的,给予建设及运营费用不超过3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我区注册,依法纳税的直播电商企业(基地),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3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的商家和主播个体提供3年的办公场地补贴,年租金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办公场地租金50%的补贴,累计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
6)支持电商宣传培训
支持电子商务宣传培训,对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开展公益性电商业务培训、品牌宣传、招商推介等活动,支出费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举办活动主体单位支出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
7)支持农村电商网点规范性建设
为更好的开展电商网点便民服务功能及农产品上行功能,规范电商网点建设,优化升级电商网点功能,对能够正常开展便民服务功能的便民网点和具有农产品上行的综合服务网点,给予1000元、2000元以内的分档奖补,用于网点日常运营和维护。
8)支持发展农村电商网点农产品网销
支持农村电商网点的发展,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各类特色馆等销售我区农副产品的电商网点,按年网销售额5千元-1万元(不含5千元,含1万元,下同,略)、1万元-3万元、3万元-5万元、5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1千元、2千元、3千元、4千元以内的一次性分档奖励。
9)支持农村电商带贫减贫和电商利益联结
鼓励电商扶贫创业,对新开设网店且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平均每月交易额达1000元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对持续运营网店半年以上且网上交易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年内给予一次性10000元奖励。
对电商经营主体与相关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形成1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并对带动农户增收脱贫取得实效的,给予电商企业以网络销售额2%以内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0)支持电商企业和电商品牌培育
对经认定的年度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100万元的电商企业,按年网销售额100万元-300万元(不含100万元,含300万元,下同,略)、300万元-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分档奖励(本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
对经认定的年度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50万元的电商品牌的注册企业,按品牌年网销售额100万元-200万元(不含1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略)、200万元-500万元、500-800万元、8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分档奖励(本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
每个企业获电商企业和电商品牌培育奖励的资金总额应在20万元以内,每个企业的年度网络销售额与电商品牌年度网络销售额不重复计算。
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每个新入驻电商产业园的企业给予3000元的奖励;在淘宝网、京东商城等国内前10强网络销售平台上建设亳州特产馆的企业,每个入驻企业给予1000元的奖励;2013年10月以来入驻阿里巴巴电子商务“亳州馆”的农产品(食品)加工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给予1000元的奖励。
11)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支持市场化电商平台建设,鼓励通过直播等方式销售我区特色农副产品。对经认可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等电子商务集聚区进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根据建设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奖补。
4.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
支持荣誉称号奖。成功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园区、省级物流示范园区的,除享受省政策规定的奖补外,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本土物流企业创建国家级物流企业,对首次获批A、2A、3A、4A、5A级物流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发展内贸(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上台阶。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支持便民服务体系建设。省支持各地开展菜市场及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与升级改造。对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市对上年度新建符合标准的菜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乡镇商贸中心(配送中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改造提升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40%的支持,单个菜市场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对新增限上法人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增限上个体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支持限上个体企业转为限上法人企业,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批零住餐限上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本行业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最高可达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项目不重复支持)。
4)支持强化重点商贸流通业统计。对上年度及时、准确完成经营数据上报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年度全市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限额以上住宿企业、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年销售额各前20名,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前50名),且批零住餐限上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本行业全市平均增速;市场监测样本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对重点商贸企业统计员的补贴。
5)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参加促进消费展会。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参加各类促进消费展会活动,对上年度商贸流通企业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促进消费展会,经验收合格,参展费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企业参展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
6)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展扩消费活动。支持商贸流通企业组织开展“农超对接”、促销等各项扩消费活动,上年度,对组织企业(品牌)数量50家(个)以上(含50家),且交易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活动开展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承办企业不超过50%的活动开支费用补助,每家企业年度不超过10万元。
7)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建设专业化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或园区,中心或园区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再生资源网点或企业30家以上的,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培育。省支持围绕优化街区环境、提高商业质量、打造智慧街区等升级改造特色商业街区,对已认定的“安徽特色商业街区”开展的进一步升级改造(包括提升夜市品质)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街区围绕提升消费集聚效应和影响力而统一组织策划的营销活动,给予不超过活动总费用30%且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9)支持城乡商贸物流设施建设改造和物流标准化推广。省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及商贸流通企业围绕发展集约化配送、促进标准托盘循环共用以及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等,建设改造城乡配送中心、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推广使用标准化托盘(含购置1.2m*1.0m托盘和相匹配的托盘笼、周转箱或筐、叉车等设备),优先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配送顶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等冷链设施设备。对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不超过70万元的补助。
10)支持市场主体及商业品牌培育。省支持各地进一步壮大市场主体及加强商业品牌建设,对2021年销售额(营业额)全省分类排名前50且增速超过15%的大型限上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在申报期内新设直营连锁店达30家及以上和已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企业在申报期内新设直营连锁店达5家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申报期内新认定的国家五钻以上酒店(含五钻)、五叶级绿色饭店(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11)支持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和电子商务项目建设。
借转补支持:
集中式仓储建筑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冷库仓容达10000吨以上的冷链物流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项目和综合性或专业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独立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的补助。
支持农贸市场和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建成符合标准的农贸市场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乡镇商贸中心和配送中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直营连锁店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事后奖补资金支持: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和能够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检验检测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6.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1)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等数字内容的文化科技融合项目,按投资额不超过15%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民间资本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演艺广场建设以及民营文化馆、博物馆等民间文化场馆建设项目,按投资额不超过15%给予资助,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孵化器、园区(集聚区)、公共服务创新平台等文化产业园区项目,按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特色文化园区(街区)建设。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街区。有完整的园区、街区规划设计、公用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投入使用的,给予30万元的补助。
3)支持演艺事业发展。演艺公司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20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企业投资拍摄的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奖励30万元;企业投资拍摄的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万元、1万元给予补助;企业投资拍摄的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1500元、1000元给予补助;新建多厅数字影院,每厅补助3万元。
4)支持网游产品研发。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每款产品给予5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对省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单品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6)支持旅游景区项目建设。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支持荣誉称号奖。对上年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或单位,每次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获得省级“特色商业街区”和“安徽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或单位,每次给予10万元奖励;对市政府或委托市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中华药都(亳州)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给予3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列入全国文化出口名录的文化企业和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晋级为3星、4星、5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进入年度全省“50强”旅行社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创优秀旅游乡镇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创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
7.支持发展外贸经济(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以下支持发展外贸经济政策为2021年省、市级政策(2022年政策目前未出台),是对2020年度的奖补支持)
省级外贸促进政策
(1)支持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对2020年向省内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缴纳资信调查费的出口企业;2020年在省内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含出运前保险)的出口企业;2019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的依托出口信用险保单质押发放的、无需提供额外抵质押担保、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信保贷”等融资贷款业务,按贷款实际发生额的2%/年给予贴息。
(2)支持国际市场开拓项目
重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项目。对2019年进出口6500万美元及以上重点企业2020年度参加境外展会给予支持。对新兴市场及缔结自贸协定国家或地区展会最多2个展位费及2位参展人员国际机票费、展会期间人员费用给予最高80%补贴;其他市场展会上述范围内最高70%补贴。展品运输费最高50%补贴。对进出口1亿美元以上的新兴产业生产型企业支持标准提高10%。对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取消参展的,已支付但不能退回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贴。单个企业最高80万元。
重点企业国际认证、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项目。对2019年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及以上重点企业2020年度开展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给予支持。按照国际产品认证费、境外商标注册费、境外专利申请费的7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分别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30万元。进出口1亿美元以上的新兴产业生产型企业支持标准提高10%。
企业参加境外自办(联办)展会项目。2020年参加经省外事领导小组批准、省商务厅承办或会同省贸促会承办的境外自办或联办展会,以及省商务厅推荐组织的重点境外展会。按照参展企业最多2个展位费、2位参展人员国际机票费、展会期间人员费用最高80%和展品运输费最髙50%补贴。进出口1亿美元以上的新兴产业生产型企业支持标准提高10%。对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取消参展的,已支付但不能退回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贴。
企业参加境外对接活动项目。2020年参加省商务厅统一组织的境外专项对接活动的进出口企业,按照场地和会场布置费的80%、1位参加人员国际机票费和人员费(每场活动按3天计算)70%予以支持,对接费用每场最高10万元。
企业参加境内国际性展会项目。2020年参加上海国际汽车零配件展览会、上海国际太阳能光伏与智慧能源展览会、上海国际尚品家居及室内装饰展览会、中国义乌国际装备博览会、上海国际地面墙面材料铺装及设计展览会、北京国际裘皮革皮制品交易会暨北京冬季服装服饰展的进出口实绩企业,按照1个展位费最高50%予以支持。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进出口企业参加2020年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境内国际性重大展会展位费予以全额补贴。
(3)境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对进出口企业或机构为扩大出口在境外建设营销网点、展示中心、专卖店、服务机构等营销网络和面向省内企业的国际营销网络公共服务平台,当年投资额2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达40万元。
(4)线上国际市场开拓项目
对进出口企业参加省商务厅统一组织的线上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按其向线上平台缴纳的展位、营销等费用给予最高80%支持,每家企业在单一线上平台最高1万元(支持不限平台数),每家综合类线上展会平台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家专业类线上展会平台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万元。
(5)出口产品转内销项目
对进出口企业参加省商务厅统一组织或推荐参加的线上或线下出口产品转内销展会等活动,按其向线上平台缴纳的展位、营销等费用或线下活动发生的场地租赁、营销等费用给予最高80%支持,每家企业在单一线上平台或单场活动最高支持5000元(支持不限平台数和活动场数)。
(6)稳外贸激励政策项目
2020年4-6月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不含市场采购贸易);2020年对美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且高于全国对美出口平均增幅的企业。
(7)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申报条件
引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落户我省且首个整年度在线交易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中小企业发展。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年在线交易额或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利用9610等报关出口方式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且纳入海关统计的年出口额超过10万美元的企业。
市级商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部分):
(1)外贸进出口突出贡献企业奖项目。支持范围和额度:对2020年度进出口额居前三名的生产型企业(含总部经济)分别给予300万元、26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连续两年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增幅居前三名的生产型企业(含总部经济)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总量奖、增幅奖不重复享受,总量奖、增幅奖前三名之后企业不递补。
(2)进口机电设备及零部件、资源性原材料补贴资金项目。支持范围和额度:对2020年度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及零部件、资源性原材料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2元补贴。
(3)支持企业参加外向型展会项目。对2020年度参加统一组织的外向型展会(广交会除外)的企业,且参展费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参加境外展会项目纳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
(4)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项目。对2020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向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对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费支持政策的通知》(皖商办财函〔2018〕20号)执行,由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向省商务厅申请。(省、市、县(区)叠加支持总额不超过保费的100%)。
(5)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项目。对我市企业2020年度进出口增量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增量部分在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3元的物流费用补助;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4元的物流费用补助;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5元的物流费用补助。
(6)支持生产型企业稳外贸项目。对我市2020年度进出口额存量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含总部经济),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存量部分在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1元的物流费用补助;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15元的物流费用补助;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2元的物流费用补助。
(7)孵化新增外贸进出口实绩企业项目。对我市2020年度新增外贸进出口实绩生产型企业(含总部经济),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的,每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出口额在1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每家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项目。对我市2020年度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我市生产型进出口企业提供报关服务(该进出口企业业绩体现在亳州),且报关200票以上(含200票)的,每票补助50元。
(9)省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按照《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财企〔2010〕1239号)文件执行。对上年度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给予支持。开拓资金项目支出不低于2万元,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其中参加美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境外展会的不超过80%。
(10)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项目
支持培育企业主体。对在我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且年度在线交易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我市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年在线交易额或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自第二年起对其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增量部分给予每5万美元补助人民币5000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20万元;对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推广且年平台出口增长10%以上企业,按其年实际服务年费、推广运营费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最高补助8万元。
支持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的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报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5家以上、跨境在线交易额300万美元以上的,按服务1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2万元补贴,同一平台年最高补助60万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已建成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通关等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最高可达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物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邮件量或快件量超过300件的企业,每件给予不超过10元资金支持;对单个企业租赁海外仓500平方米以上且年跨境在线交易额超过5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租赁费用10%给予补助,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15万元。
(11)支持外经发展。支持范围和额度:对我市2020年度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业务并发生实绩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可达10万元的奖励。
(12)支持外贸外经发展。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及零部件、资源性原材料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2元补贴;统一组织参加的外向型展会(广交会除外)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信用保险承办公司,按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际缴纳保险费用的30%给予补贴,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我市企业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或在境外投资(含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8.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1)支持扶持对象。在谯城区独立选址建设总部或者工商注册登记且税收缴纳在谯城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誉良好的房屋、市政、公路、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等。
2)奖励扶持。
税收奖励。新落户企业实现税收地方贡献部分享受前2年给予全额扶持,后3年给予50%扶持。各类入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董事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不超过10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入统计库建筑业年产值奖励。建筑业年产值达500万元不足2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建筑业年产值达2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建筑业年产值达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奖励20万元;1亿元不足2亿元的,奖励30万元;2亿元不足5亿元的,奖励50万元;年产值5亿元不足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奖励800万元。鼓励规模企业入统计库,具体入库企业的确定由区住建局和区统计局共同进行现场审核,同时不符合条件的要自行退库。
资质升级奖励。由总承包三级资质晋升为二级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由总承包二级资质新晋升为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由总承包一级资质新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晋升为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地方贡献奖励。以上一年度为基数,凡当年在谯城区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新增50-150万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的15%奖励建筑企业;新增150-400万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的20%奖励建筑企业;新增40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的25%奖励建筑企业。
鼓励开拓向外建筑安装市场。在谯城区区域外承接工程且在谯城区缴纳增值税的,按其上缴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建造方式转变,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带头使用装配式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加快培育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合理用地。对新建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按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鼓励本地企业向装配式建筑企业转型,我区企业在谯城区域内承接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元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实力。区住建局要定期无偿组织专业技能培训,支持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引导企业组建一支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队伍,引导建筑工人向建筑工匠、产业工人发展。
鼓励强强联合。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建建设集团,兼并重组涉及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3)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合理设置招标门槛。原则上不得随意提高招标资质要求,不得设置排斥我区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招投标的条款。取消对企业财务能力要求的分值,适用最低资质的项目一般不得要求企业业绩(项目性质特殊或技术复杂除外);原则上不采用多个项目打捆招标办法。
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管理模式。实施技术、质量、服务、品牌、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实行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其中,信用标分值占投标得分比重为15%。
在谯城区房建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单位可以在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将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选取;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单位承担的投资在60万元以下的房建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优先从我区入统计库的建筑企业中选取。
4)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央企或外市大型建筑业企业进入我区投标时,凡与我区资质符合招标要求的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信用评价时,信用分加10分。联合体中标,组成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业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建设的项目,其业绩在资质晋升和投标时予以认可。
鼓励企业创优质工程。建筑业企业承建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项目当年获“鲁班奖”或住房城乡建设部“AAA”工地的,由建设单位按合同价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获“黄山杯”或省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由建设单位按合同价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获市级优质工程“芍花杯”或市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由建设单位按合同价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它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区政府按上述标准各承担50%进行奖励。
鼓励企业拓展市场。我区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接工程,当年实现产值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接境外工程项目,当年实现产值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培育优秀建筑业企业。综合考核企业建筑业产值、税收、资质、信用、创优创新、质量、安全等相关指标体系,每年分行业按5%评选出“建筑安装龙头企业”“建筑服务业优秀企业”“工地管理先进单位”若干名,评选“优秀建筑企业家”若干名,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建筑业企业的特色化、专业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使用工程抵押支持建筑业企业资金需求;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注册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方面给予支持。
6)鼓励引进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着力发展总部经济,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子公司的,优先保障企业总部或子公司落户所需要的生产生活用地,其中具有房屋工程、市政、公路、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等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等总承包企业资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10万元办公设备补贴。鼓励区外优质企业到我区发展。区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区、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注册地变更到我区、连续经营3年且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鼓励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建筑业企业引进市外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享受我区招才引智相关政策。
以上奖励均由谯城区财政兑现,获得省市奖励非谯城区财政承担部分另可享受;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
四、为企业减免税费(牵头单位:区税务局)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 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到期后政策暂继续执行,待正式政策文件公布后,按新的口径执行)。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21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到期后政策暂继续执行,待正式政策文件公布后,按新的口径执行)。
4)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自2019年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 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8)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一)给予中小企业发展皖北贴息支持(牵头的单位:区发改委)
支持范围: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项目,重点扶持农产品生产加工、轻纺鞋服、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发展壮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皖北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省委、省政府支持皖北地区发展工作重点,提出贴息资金安排指导意见。
支持条件:在皖北六市四县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成立1年以上,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处理处罚;企业在当地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税收贡献、带动就业效益明显;同一年度未享受其他贴息资金;已连续2年享受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继续申报;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项目贷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资金及贷款已落实到位,并正在实施或不早于上年度实施完工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整,已落实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环境评价、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
支持额度: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不少于20万元,且不高于贴息期实际发生利息。
(二)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财税政策上予以支持。企业在上市挂牌及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净资产增值转增股本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和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行为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转移过户而产生的契税、增值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等额补贴的办法补助给企业。在上市挂牌中,企业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资产重组过程中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缴纳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等额补贴的办法补贴给纳税人。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中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房地产等设施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事项,缴纳后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等额补贴的办法补助给企业。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财务顾问协议至上市挂牌成功期间,支付的有关上市挂牌前期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期间,年纳税额环比增幅超过10%的,超过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补贴期限至上市挂牌成功止,上市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新三板挂牌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2)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用地上予以支持。企业因上市挂牌过程中的股份制改造而合并、分立、转让股权或重组的,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依规办理出让手续,企业全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本息补助给企业,计息时间不超过企业成功上市挂牌日。
3)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办理“五险一金”予以支持。对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需要解决“五险一金”费用的企业,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最低标准,住房公积金可由企业按照我市最低标准缴存,达到满足企业上市挂牌条件。
4)对企业上市予以奖励。企业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安徽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证监会受理后,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后,市财政给予600万元奖励。对于企业未完成首发上市,前期已分阶段享受上市奖励资金的,待企业首发上市后,由市财政按照总体1000万元的奖励补足。鼓励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落户我市和本地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对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市,且首次募集资金60%及以上投入我市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奖励。我市企业在香港及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奖励。
5)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予以奖励。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6)对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予以奖励。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注册,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板和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60万元的奖励。前期已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的,完成股改后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板和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由市财政按照补差额的方式分别给予55万元、50万元的奖励。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基础层、培育层)、现代中医药及健康产业亳州专板、专精特新板、农业板等板块挂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其中:市财政奖励5万元,同级财政奖励5万元)。获得上述奖励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又在成长板和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由市财政按照补差额的方式给予50万元的奖励。
7)鼓励企业转板。已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再按新三板挂牌奖补政策予以奖补;已在新三板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再按企业上市奖补政策予以奖补。
8)对上市挂牌企业融资予以奖励。企业挂牌后在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实现首次股权融资,市财政给予企业融资金额2%的奖励,其中在新三板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上市挂牌后通过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等直接融资的及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的,同级受益财政按发行额度或再融资额度的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上市企业和在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通过股权质押方式与我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合作,企业上市挂牌后2年内从我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取得的股权质押贷款,同级受益财政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奖励。
9)对上市挂牌企业在财税方面予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后,年纳税额增幅超过10%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等额补贴的办法,全额补助给企业,第二年由同级受益财政按50%的标准补助给企业。
10)对上市企业募投项目予以支持。上市企业募投项目享受招商引资同等政策待遇,由各县区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兑现政策,重大项目由市政府统一协调。
11)对提供优质服务的中介机构予以奖励。成功保荐企业上市1家,市财政奖励保荐团队40万元(其中:券商2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10万元);当年成功推荐企业新三板挂牌2家及以上的中介机构,市财政奖励10万元。
六、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一)支持奖励引才(区人才工作服务中心)
引才对象:
1.高层次人才
一类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首席科学家或专家组负责人,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或与此类人才具有相当职务职称者。
二类人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学术学科带头人、首席科学家或与此类人才具有相当职务职称者。
三类人才:国家部委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科研平台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学术奖励称号获得者,省突出贡献人才、省首席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皖江学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学术学科带头人、首席科学家,具有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或与此类人才具有相当职务职称者。
四类人才:具有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五类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
2.急需紧缺人才
六类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
七类人才: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大学在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名单范围)。
八类人才:我区重点产业企业引进全职在谯工作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生(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重点产业包括:中医药、白酒、农产品加工、纺织鞋服、节能环保、电子信息、软件科技、新材料、新能源、创意文化产业。重点产业企业目录库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分别建立。
引才待遇:
对新引进并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全职在谯工作的上述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享受以下待遇:
1.安家费和生活补贴。高层次一类人才给予安家费300万元和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万元;高层次二类人才给予安家费150万元和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万元;高层次三类人才给予安家费80万元和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00元;高层次四类人才给予安家费50万元和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高层次五类人才给予安家费40万元和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000元;急需紧缺六类人才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000元;急需紧缺七类人才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急需紧缺八类人才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0元,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引才待遇。
安家费按3∶1∶1比例分3年发放,生活补贴从工作次月开始发放,连续发放5年。由所在单位申报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每年年初集中发放上年应享受待遇。若在5年聘用期内离职,安家费和生活补贴从当年停发,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安家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后根据经费出资渠道返还财政。
在我区工作期间,新取得上一类别荣誉称号、职称的引进人才,从取得之日起享受上一类别生活补贴,前后总享受时间为5年。
2.配偶就业。随迁配偶安置根据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遵循“对等、空编、自愿”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分别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提出意见,属其他身份人员,一般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
3.子女入学。随迁子女来我区入学,由区教育局按照就近原则妥善安排。
4.医疗服务。引进人才优先享受定点医院亳州市人民医院免费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预约挂号、检查治疗、手术住院等诊疗服务“绿色通道”。
(二)支持奖励引智(区人才工作服务中心)
对于通过柔性方式引进到我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全年在谯工作时间累计达1个月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并经相关部门核准,除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待遇外,按累计工作月份给予生活补贴(每月按22天计算),由相关单位考核后每年年初集中发放上年应享受补贴。其中属高层次一类人才的每月给予2万元生活补贴;二类人才的每月给予1万元生活补贴;三类人才的每月给予8000元生活补贴;四类人才的每月给予5000元生活补贴;五类人才的每月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
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申报科技奖励、项目申报、参加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区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并可参加我区各类人才、科技奖项遴选活动。
(三)支持奖励招才引智主体(区人才工作服务中心)
鼓励企事业单位等招才引智主体开展人才引进工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事业单位予以奖励。每个企事业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全职在谯工作、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予以奖励。具体标准是:
每引进1名一类人才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引进1名二类人才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引进1名三类人才的,给予8万元奖励;每引进1名四类人才的,给予4万元奖励;每引进1名五类人才的,给予2万元奖励。
(四)人才创业团队扶持政策(区人才工作服务中心)
人才创业团队是指自带技术、项目来谯创办公司或与区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的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产品,能够较快实现产业化,引领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团队。团队在创办企业中的股权占比不低于20%,核心成员在3人以上,每年在谯工作3个月以上,并书面承诺获得支持后5年内企业不搬离我区。
对于在谯创办企业满1年的人才创业团队,经企业申报、实地查看、专家评审并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人才团队一定经费资助,资助额度为创办企业投入该创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照2:3:5的比例分3年逐年发放,主要用于人才引育、技术创新、项目研发等。团队成员可享受我区人才引进有关优惠政策。区人才工作服务中心每年组织人员对人才创业团队创办企业的经营效益、依法纳税、人才引育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发放资助经费,考核不合格的停发资助经费。
对团队带头人为“两院”院士、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首席科学家或专家组负责人或相当层级专家的人才创业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五)支持企业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参加各类素质提升培训。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以及高层管理人员参加省级以上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的生产或者经营类提升管理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和商学院),给予培训费用30%的补助;参加省级以下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的生产或者经营类提升管理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和商学院),给予培训费用60%的补助。(区经信局)
(六)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首席科学家或专家组负责人、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或与此类人才具有相当职务职称者等一类人才,在企业工作满三年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引进的人才每人每月1万元的奖励;对引进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学术学科带头人、首席科学家或与此类人才具有相当职务职称者等二类人才,在企业工作满三年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引进的人才每人每月5000元的奖励;对引进国家部委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科研平台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学术奖励称号获得者,省突出贡献人才、省首席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学术学科带头人、首席科学家,具有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或与此类人才具有相当职务职称者等三类人才,在企业工作满三年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引进的人才每人每月2500元的奖励;对引进具有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在企业工作满三年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引进的人才每人每月1500元的奖励;对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等四类人才,在企业工作满三年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引进的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的奖励。(区经信局)
七、加大土地供给保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一)支持多种方式供地。支持以多种方式供应新业态用地、差别化供地、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推动功能混合与产城融合、实行过渡期用地政策。
(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引导产业统筹集聚布局、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三)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产业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批转的“双招双引”的重大项目优先会商,保障用地需求。
(四)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鼓励开展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改进乡村旅游用地管理。在不破坏耕作层前提下,允许利用现有耕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仍按耕地管理。
(五)优化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投资项目享受同等待遇,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优先使用存量土地,确需使用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的,通过处置存量土地获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精准招商,精准报地批地供地,提高项目落地和土地利用水平。鼓励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和“零增地”技改。
(六)实施更加灵活项目用地政策。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实施更加灵活的规划管控措施,推进项目用地前期工作提速,鼓励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七)支持设施农用地发展。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5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生猪养殖不受20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八)保障养老产业用地需求。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
附件:
省级产业发展支持政策(88条)
1. 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以上、引领发展方向、具有先发优势、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和产业公共服务项目,各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鼓励省级相关新兴产业基金依规优先进行股权投资。(皖发〔2022〕9号,省财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2. 对十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研发中心、软件中心、结算中心、营运中心等,且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各地可最高给予实缴注册资本3%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皖发〔2022〕9号,各市政府负责)
3. 对在皖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按企业1个年度内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皖发〔2022〕9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
4. 基金及管理机构招引省外企业落户的,纳入基金返投统计范围,由各地给予奖励。(皖发〔2022〕9号,各市政府负责)
5. 对新建投产纳规的工业企业,各地可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纳规且在库存续期满1年的“小升规”工业企业,各地可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升规纳入核算的信息产业企业,各地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达限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市场主体,各地可给予一次性奖补。(皖发〔2022〕9号,省统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 支持省属高校聚焦十大新兴产业,设立一批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一批转化基地,以市场化方式建设共性技术研究院10个左右、产学研合作平台100个左右,鼓励所在市、县在基础设施、合作项目、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皖政〔2022〕1号,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围绕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做优做强已有商协会,促进其“强筋健体”;建立健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产业商协会。(厅〔2021〕36号,省十大新兴产业推进组、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8. 鼓励龙头企业、行业领军人物主导组建新型商协会。引导量子科技、生物制造、先进核能等新兴产业商协会加快设立。支持各类新经济新业态商协会发展。(厅〔2021〕36号,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9. 鼓励商协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针对企业专业服务需求,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商协会会员企业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鼓励支持商协会牵头起草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牵头研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了解国内外创新性政策和举措,提出推动产业发展的意见建议,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为产业发展持续建言助力。鼓励支持商协会在我省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及会议,支持行业企业品牌建设,打造品牌商协会。鼓励商协会建立行业数字平台,促进会员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厅〔2021〕36号,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10. 鼓励支持商协会按照“会企分开”原则,依法设立专业化招商公司,加大社会化招商力度。鼓励商协会根据我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联合专业招商机构广泛开展“双招双引”。鼓励商协会牵头举办行业性展会、峰会、创新创业大赛和承办招商推介会、投资恳谈会等各类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常态化开展“双招双引”。(厅〔2021〕36号,省发展改革委、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11. 鼓励商协会联合创业类组织、创投机构举办全国性、区域性创新创业大赛,发掘、培育、引进创新型人才和团队。(厅〔2021〕36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12. 对商协会招商的,同样享受招商奖励。鼓励商协会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按规定享受不低于园区现有支持政策。(厅〔2021〕3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13. 鼓励省外企业家来我省设立异地商会,在我省承办全球性或全国性活动;支持在皖异地商会建设成为长三角乃至全国的龙头商会。支持组建异地皖籍企业家商会,鼓励全国各地皖籍企业家商会积极参与我省“双招双引”。鼓励我省商协会与国内外同行结成友好商协会,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厅〔2021〕3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14. 对在协助政府起草行业标准、规划和政策文稿,组织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双招双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商协会,可根据贡献度,在科学评价基础上,择优给予奖补支持。(厅〔2021〕36号,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15. 凝聚部门合力,强化思想共识,依托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商协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评估商协会工作绩效,对成绩突出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其工作经费予以补助。市级奖补资金,省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厅〔2021〕36号,各行业管理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16. 鼓励企业升级改造,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符合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皖政秘〔2021〕8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负责)
17. 围绕航空航天、新能源、生物医药、绿色涂料、环保、化妆品等产业链,加快引进培育凹凸棒基新材料产业领军企业和重大项目,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皖政办秘〔2021〕21号,所在地政府负责)
18. 支持按照开发区规范管理要求,通过依法依规扩区方式,将凹凸棒基新材料产业园纳入相关省级开发区建设管理。对需要市、县配套建设的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降低市、县配套比例;对省以补助或奖励方式建设的项目,补助或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5%。(皖政办秘〔2021〕21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9. 着力培育一批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优质企业,充分体现企业在项目投资、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主体地位。鼓励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牵头投资特色小镇,并通过以商招商等方式引进多个战略投资者进行联合投资。鼓励特色小镇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小镇内企业进行物业化管理。(皖政办秘〔2021〕23号,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0. 加大特色小镇土地供应力度,对小镇内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依法依规组织配置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各市、县建立特色小镇重大项目用地调度制度,鼓励点状供地、混合供地和建筑复合利用。鼓励利用增减挂钩、低效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租赁农村宅基地等方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资源,鼓励利用“腾笼换鸟”方式对老旧工业厂房、闲置建筑物等进行改造提升,针对特色小镇实施柔性化绿色供地机制。结合特色小镇多数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区位特点,推动其先行承接供地用地方式改革等相关改革试验,稳妥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皖政办秘〔2021〕23号,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21.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企业年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有关市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22. 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评选10—30个“智能+应用场景”优秀解决方案,每个方案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每年择优支持20个左右“智能+应用场景”优秀解决方案落地建设示范项目,每项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并在省内外推广。(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23. 支持中国声谷企业主办高水平产业学术论坛、峰会、新技术发布会、软课题研究等,每次按其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每个最高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合肥市政府负责)
24. 支持中国声谷引进国内外各类中介机构为企业服务,按引进孵化基地、创投基金、猎头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年服务收入2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合肥市政府负责)
25. 大力发展十大新兴产业,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新兴产业聚集地,持续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全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贡献度。实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新三年发展规划,支持发展势头好的基地申报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突出抓好产业链招商,编制十大新兴产业“双招双引”实施方案,促进产业链加快向中高端跃升。(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单位,各市政府负责)
26. 加强省级统筹,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效益,鼓励各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保障新兴产业项目用地。(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负责)
27. 开展新一轮大规模技术改造专项行动,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负责)
28. 实施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三年行动计划,支持有条件的城市、产业园区和企业开展国家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打造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两业融合发展品牌。(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负责)
29. 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绿色供给,促进文旅、养老、育幼、研学、康养等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积极发展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负责)
30. 深入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稳步提升供给和调峰消纳能力,加快缩小可再生能源占比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建设并举,布局建设一批光伏电站项目。研究制定火电灵活性改造规模与可再生能源规模总量挂钩政策。编制新一轮中长期抽水蓄能电站规划报告,打造长三角千万千瓦级绿色储能基地。因地制宜推动生物质能多元利用,合理有序发展生物质发电。(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政府负责)
31.推进工业生产、建筑供暖供冷、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等领域“以电代煤”“以电代油”“以气代煤”“以气代油”。扩大天然气在工业燃料、冷热电三联供等领域的替代利用,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发电。(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政府负责)
32. 进一步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形成一批典型模式。支持建设一批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负责)
33. 重点促进茶叶、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油茶、高山蔬菜、畜禽、水产等特色高效种养业,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每年新增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100个以上。支持建设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蔬菜标准园、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冷链物流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建设一批种质资源库。(皖政办秘〔2021〕78号,六安、安庆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34. 支持老区发展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产业,推进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安庆化工新材料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打造若干千亿级产业集群。推动石油化工、农产品深加工、纺织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依托开发园区打造产业承接平台,深入开展“双招双引”,积极承接特色优势产业转移。(皖政办秘〔2021〕78号,六安、安庆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5. 支持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森林康养、家政服务、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务知名品牌。(皖政办秘〔2021〕78号,六安、安庆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36. 支持加快发展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等特色旅游,按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0%的标准安排旅游专项资金,在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文化旅游名县、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名镇名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老区争创全国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和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打造长三角高品质红色旅游示范基地。(皖政办秘〔2021〕78号,六安、安庆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37. 支持老区通信网络建设,推动5G网络向乡镇、农村区域延伸覆盖,消除4G网络、光纤宽带网络覆盖盲点。推动重点领域建立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大窄带物联网基站部署力度。支持因地制宜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数字农业、数字水利、数字林业发展,推动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大数据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北斗系统应用。推动互联网企业在老区发展运营中心、呼叫中心等业务。(皖政办秘〔2021〕78号,六安、安庆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省林业局、省数据资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从2021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对老区10县(市、区)每年各补助2000万元,支持建立产业发展基金,撬动引入社会资本,支持老区高质量发展,并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在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分配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时,给予大别山革命老区倾斜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规定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对其他地区整体向老区转移的企业,按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皖政办秘〔2021〕78号,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合肥海关配合)
39. 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强链补链延链”。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省级按该款产品首轮流片合同或掩膜版制作合同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对集成电路、化合物半导体、微机电系统(MEMS)、功率器件产业链企业(含材料、装备、工具软件、设计、制造、封装、测试、配套服务等环节)上一年度购置关键研发设备及工具的,省级按其实际购置金额的2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0万元;对其上一年度实施产业化项目并实际完成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省级按项目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20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40. 鼓励5G配套产业发展,对在5G相关细分领域形成全国“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41. 支持5G重大创新产品应用,对符合规定的首购产品、订购产品,支持需求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皖政〔2020〕18号,省相关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42. 对符合条件的5G相关产品,给予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相关政策支持。(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43. 支持引资引智,鼓励各市引进建设5G产业链,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对实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5G产业链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20〕18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44. 支持企业发展核心设备器件、芯片、模组及终端以及5G应用产品及解决方案,对5G相关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盈利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200万、500万元;对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到1亿元年增幅超过30%的5G骨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对上年营业收入300万—5000万元,年增幅超过50%的5G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补。(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45. 壮大5G基础材料及元器件企业发展,支持省内半导体企业布局砷化镓、氮化镓、碳化硅等5G基础应用化合物半导体材料及器件生产线。对新建或在建关键设备购置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46. 推动省级(含)以上产业园区加快实现5G信号高质量覆盖。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行业龙头企业建设5G产业园。对于5G产业规模1亿元以上、年增长30%以上的园区,根据其规模、增速、投资强度及经济贡献等因素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奖补。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或龙头企业建设5G类孵化培育平台,依据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孵化毕业企业、融资等情况,对基于5G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皖政〔2020〕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47. 支持“5G+工业互联网”“5G+智能制造”“5G+车联网”“5G+能源互联网”等重点产业应用,培植5G应用重点支撑产业链,对在上述领域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优秀产品、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广电局、省财政厅负责)
48. 每年优选一批超高清视频显示器件、终端产品、内容供给、传输网络、应用推广项目,按其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300万元。对进入国家超高清视频应用示范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加快提升超高清视频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对上一年度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超高清视频创新产品,按年销售收入的10%给予奖补,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广电局、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负责)
49. 对生物基新材料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每上一个台阶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皖政办〔2020〕2号,所在地政府负责)
50. 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50万元、80万元。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2020〕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1. 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和安徽工业精品培育提升行动,对获得国家“三品”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2020〕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2. 对列入全省旅游项目库且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旅游类重大项目给予奖励。其中: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设区的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53.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饭店和新晋中国饭店金星奖、中国旅游集团20强、全国旅游五星级饭店2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旅游行业标准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万元。对获评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竞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54.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旅游领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企业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55. 对机器人本体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且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按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6. 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五大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新建或在建项目关键设备购置额(≥200万元)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7. 国内外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含特种机器人)领军企业在皖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对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8. 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我省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9. 对机器人本体技术指标达到《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联规〔2016〕109号)中十大标志性产品要求且已批量应用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生产企业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0. 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批量应用于6自由度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零部件生产企业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1. 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2. 对省内机器人集成企业集成工业机器人的,按机器人售价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3. 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机器人费用的15%给予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4. 建立机器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按其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5. 对在我省注册成立的机器人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关键设备投资总额5%的奖补,最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66. 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年度达成1个及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67. 举办省级以上机器人大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8. 机器人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机器人论坛和产需对接会,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9. 对在本省生产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0. 对本省药械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1. 对医药企业每取得1个全国第一家仿制(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2. 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3. 对我省数字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0万元。企业首次进入国家“独角兽企业”名单的,鼓励所在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4. 对获得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补。(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5. 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数字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皖政〔2018〕95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76. 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皖政〔2018〕9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7. 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重大医疗医药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照关键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最高20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8. 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20万元。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究经费支持。(皖政〔2018〕58号,省药监局负责)
79. 对已获得国家资格认定或获得备案并开展研究的本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获得国家认定的本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CRO)为本省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履行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80. 对总部新落户本省的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1. 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每获取1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2. 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PQ认证的本省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3. 对本省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4. 对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5.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原制造业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6. 推动旅游、养老、中医药、现代供应链、商务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等,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87. 持续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试点地区最高400万元奖补。鼓励试点地区制定专项支持措施。(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88. 对我省仿制药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政策措施,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达300万元。(皖政办〔2018〕48号,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