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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筑牢自建房屋安全防线

2022-11-20 19:23:18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江亚萍   

安徽财经网讯:11月18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将对健全我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明晰相关部门职责、提升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等起到有力推动作用。

明确七项不得危害自建房屋安全的行为

为了强化自建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自建房屋安全应急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自建房屋的安全使用是保障自建房屋安全的关键,《条例》明确自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实施危害自建房屋安全的七项行为,包括: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内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将自建房屋基本单元分割,增设或者扩大卫生间、厨房、阳台对他人房屋安全使用造成影响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途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等。

自建房屋管理档案将录入信息平台

为加强对利用自建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屋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了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数据资源部门、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电影管理等部门对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

以自建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有关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审查;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排查记录、鉴定报告、处置结果等信息录入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违法建设的自建房屋,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记者 徐越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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