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讯:11月3日,记者从合肥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合肥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日前印发,从2023年元月1日起施行。
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将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三重制度的综合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实施办法明确救助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合肥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覆盖全体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对象为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人员,包括: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指脱贫不稳定和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照低保对象享受待遇。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则上不纳入救助范围。
同时,自身违法造成伤害的;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在港澳台、境外就医的;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未按照医保规定结算的;外购药品的(按规定在谈判药店购药除外);在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诊抢救除外);未规范转诊异地就医的(急诊抢救除外)等十种情况也不纳入救助范围。
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
医疗救助资金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 90%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给予 80%定额资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 50%定额资助。
救助对象按规定享受统一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实行倾斜支付,起付标准较普通参保人员降低 50%,分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 5 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支付限额。
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 8 万元
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 5 万元,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分别设置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不设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90%;低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 返贫致贫人口救助起付标准为1500元,救助比例为70%;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标准为10000元,救助比例为50%。
同时,方法规定,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 8 万元。具体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自付费用 0.5 万元(不含本数,下同)以上 2 万元以下
(含本数,下同)、2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6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12 万元以上分别按照 40%、50%、60%、70%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个人自付费用 2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6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12 万元以上分别按照 50%、60%、70%比例救助。(记者 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