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讯: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对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各类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和审查、资金拨付、项目实施与监管、项目变更、项目验收、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等各环节进行了规范。
根据《办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排危除险、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撑等。按照“搬迁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搬迁避让、工程治理、排危除险、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措施。
《办法》规定,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险等项目,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补助50%;搬迁避让项目省级财政“以奖代补”标准由每户3万元提高到每户6万元。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以及省内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的职责分工。
根据《办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主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改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搬迁避让项目由省级验收修改为市级验收、省级抽查;排危除险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变更方案审查,分别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和备案;各类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将根据省级财政补助比例,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记者 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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