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讯: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建立生育登记信息协查通报制度……8月29日,记者获悉,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意见稿》指出,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在本省长期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在本省办理生育登记。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
《意见稿》明确了登记时所需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对于不在本省医疗机构生育的对象,还应当提交其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已入户的,可提供户口簿。办理机构能够通过我省全员人口数据库、孕产期保健服务、预防接种及相关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共享等方式核实登记人婚育等相关情况的,不再要求登记人提供相关材料。
《意见稿》还明确了登记方式,包括网络办理、现场办理、补充办理。其中,补充办理为办理机构(管理地为主,其他为辅)帮助办理,充分利用入户或服务采集,利用我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等相关信息系统采集,利用与公安等相关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进行数据比对和信息核查,及时掌握群众婚孕育信息,将相关结果录入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未进行生育登记的,完成补充登记,当事人需要生育登记凭证的,应提交生育登记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建立生育登记信息协查通报制度
《意见稿》明确,建立户籍地与居住地生育登记信息核查、协查和通报制度。登记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核实工作。自接到对方核实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应当在办理登记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向登记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通报办理结果。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做好“出生一件事”联办相关工作,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多个事项联办相关工作。
做好人口监测,在办理生育登记时,及时核实全员人口信息平台群众婚育信息,做好全员人口信息平台数据更新、校验比对。把生育登记和出生信息统计作为出生人口监测的重要途径,推动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供信息支撑。
大力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共享
《意见稿》还明确,建立健全生育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公安、民政、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合作,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大力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及时将孕产妇信息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并与安徽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共享,确保生育登记”应录尽录”,切实提高生育登记信息质量。
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加强对生育登记服务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登记人通过隐瞒真相、伪造事实或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生育登记凭证的,办理机构要依法更正。
据了解,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2年9月21日。公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下列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1.信函请寄至: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435号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家庭处(邮政编码230022)2.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814631848@qq.com3.电话:0551-62998521、62998559。(记者 马冰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