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是电动自行车销售、使用大省,据初步统计,全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2800余万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等乱象频发,如何加强管理?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与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非标电动自行车设最长三年过渡期
省公安厅副厅长赵怀印在会上透露,《条例(草案)》强化源头管控。在本省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标准、未经产品认证的,不得登记上牌上路。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最长三年的过渡期,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包括拼装电动自行车;加装或者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车辆外形结构、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也禁止逆行醉驾
《条例(草案)》设置通行停放规则。规范驾驶通行规则,禁止闯红灯、逆行、超速、醉酒驾驶,禁止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等危险驾驶行为。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其中明确,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追逐竞驶;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此外,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车辆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在道路周边停放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电动自行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现场予以整理,规范停放。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充电设施将成建筑硬件“标配”
《条例(草案)》加强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的配套规划建设,明确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建设要求,保障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需求。
其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和管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当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
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定期检修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防止线路老化、短路。
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罚款扣车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违反条例相关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的,应当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电动自行车仍然上道路行驶,被发现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返还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