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 (赵永莉 吴传贤) 11月10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市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王玉,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周婧围绕全市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有2起案件入选全省“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典型案例、1起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典型案例、7起案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千案展示”。
会上发布了其中2起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对王永才烈士陵园保护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寿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干警在实地调查时发现,位于合阜路寿县八公山乡段路边的王永才烈士陵园,大门外堆放大量废旧轮胎,陵园内杂草丛生、无人管理,王永才烈士碑年久失修、油漆驳脱。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中另查明,2019年清明节之日,本市大批学生来祭扫王永才烈士陵园,因铁门上锁,无人管理,学生们只得按原路返回,导致烈士事迹和精神得不到宣扬,社会公共利益收到损害。
【检察机关督促与履职情况】
发现案件线索后,寿县人民检察院及时运用检察技术信息手段进行证据固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保护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及本地政府发布的《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共服务清单》等,确认了违法事实、明确了责任主体。为保护烈士陵园免遭进一步侵害,检察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整治措施,对王永才烈士陵园进行修缮、维护,清理烈士陵园周围垃圾,建章立制,明确专人进行烈士陵园日常管护及宣传开放事宜。
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了联席会议确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清单,采取了多项措施开展修缮整改工作。日前,寿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到现场进行“回头看”,发现王永才烈士陵园已修缮完毕,门口垃圾全部清理,管理制度上墙,面貌焕然一新。既维护了烈士名誉荣誉,也方便了群众瞻仰,纪念。检察机关通过办理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的公益诉讼案件,用实际行动缅怀先烈,弘扬革命精神。
案例二: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倾倒危险废物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某公司为降低成本,委托无资质的赵某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赵某遂联系范某,范某又委托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陈某进行处理。范某雇佣货车将约20吨危险废物运交给陈某,陈某驾驶洒水车分两次将危险物倾倒在淮南市上窑林场东侧一水沟内。
2020年3月31日,淮南市大通区生态环境分局到现场勘察,后委托检测机构对倾倒现场漂浮物及下游水体取样检测,结果是倾倒物属于危险废物。大通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相关机构对倾倒物、淤泥和污水进行前期处置及无害化处置,费用2374809.64元。淮南市上窑林场对倾倒现场区域进行绿化,费用31935.52元。
【检察机关调查和履职】
检察机关在履行审查批捕职责时发现本案公益诉讼检察线索后,即提前介入,协同公安机关多次到现场勘验,利用无人机航测收集证据,走访周边住户,了解案情,并主动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职能部门联系,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大通区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启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请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本案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后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院决定对本案联合挂牌督办。
2021年2月1日,大通区院向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就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应急处置、污染废物处理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406745.1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金95806.56元,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时,大通区院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采纳了《财产保全申请》。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各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民法典第1232条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方不服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