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 (李林 赵永莉)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住进了楼房,全体业主对于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应负有共同管理、共同维护的义务。如因业主共用的下水管道因排入异物而堵塞,进而造成某一业主因下水管道堵塞漏水等而财产受损,且无法确定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具体责任人,那么对于共同使用该下水管道的业主且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或有免责事由时,则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就处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在承办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后,大部分业主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2021年1月11日淮南某小区3楼业主陈某经邻居告知家中涉水导致过道积水,经过处理后发现家中漏水原因系公用下水管道堵塞所致,堵塞物为生活保洁物品(钢丝球、塑料纸、湿巾等)、堵塞部位于卫生间主管道2楼与3楼地平之间。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陈某家中因本次漏水所造成房屋受损资产评估价值为8391.32元。因相关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陈某遂将4至22层正在装修或已入住的部分业主以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及各项费用共计15391.3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邻各方共同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公共设施,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下水管进行维护以达到约定的保持管道疏通、无漫溢现象的服务质量标准。本次陈某家中因管道堵塞后漏损所产生的损害结果与部分业主使用不当之间以及物业公司未及时维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因无法确定堵塞排水主管道异物的直接来源,也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故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18%,陈某本人承担10.5%,其他无免责事由的业主各自承担6.5%。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于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应负有共同管理、共同维护的义务,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以共同维护公共设施,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