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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安城管联合整治!

2022-07-11 11:33:07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合肥警方   编辑:刘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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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夏季,市民夜间外出、消费需求旺盛,夜市摊点人流车流密集,因摊点摆放引发的占道经营问题较为突出,给安全生产、夏季街面管控敲响了警钟。

为给“人间烟火气”装上“安全阀”,创造安全有序干净整洁的环境,合肥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组织开展占道经营联合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

群众反映突出的占用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摆摊经营,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工作措施

规范经营行为。坚持疏堵结合,积极引导流动摊贩至街巷(支路)便民摊点或临时界定摊群点内规范经营,强化实时监管。对在允许摆摊范围经营的强化管理,摊贩不得扩大范围、不得影响正常秩序。

联合治理乱象。各区(开发区)交警、城管部门建立占道经营联合整治工作机制,对于屡整不改、问题反弹的重点区域,集中优势力量开展执法,通过推磨转圈、规模用兵、攻坚治理,推动治理工作“强行入轨”。

保障实际需要。从方便市民生活需求的角度出发,争取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支持,大力推广引摊入市。通过利用空地或在空旷地带、不影响交通的区域设置临时经营区域等方式,主动为流动摊点寻找出路。

占道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城管部门管理依据:

1、《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设摊点、兜售物品。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进入特定路段摆设摊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内经营,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进入特定路段摆设摊点的经营者,未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内经营或者未按照要求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责令违法行为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罚。

2、《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摆设摊点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不得使用音响器材招揽生意;

(五)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炭火等易产生油烟的方式进行烧烤。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使用炭火烧烤的,没收其经营工具。

二、交警部门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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