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 星报、安徽财经网讯 (www.ahcaijing.com) 4月10日,记者从芜湖市中级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芜湖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全面履职尽责,取得阶段性成效。
截至2019年3月31日,芜湖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42件,其中涉黑一审案件8件86人,二审案件4件115人,涉恶一审案件20件160人,二审案件10件88人。审结涉黑涉恶案件28件,其中涉黑一审案件6件65人,二审案件2件56人,涉恶一审案件12件104人,二审案件8件60人。受理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4件,审结3件。移送执行案件10件,申请执行标的额335.02万元,执行到位222.83万元,执行到位率66.51%。
4月8日芜湖县人民法院、4月9日鸠江区人民法院,4月10日上午、下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四起涉黑涉恶案件公开宣判,对75名被告人处以刑罚。这是芜湖全市法院继去年12月28日集中宣判6起涉黑涉恶案件及1起涉黑保护伞案件后再次组织公开宣判。这4起案件,有两起为涉黑案件、两件为涉恶案件,罪行为涉及“套路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个方面,均与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案件的宣判彰显了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坚决扫除黑恶势力,进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芜湖县人民法院宣判的王超等7人“套路货”恶势力狐罪集团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王超、虞永和伙同被告人朱洋、卞康康、陈震南等设立“聚鑫”公司,招聘员工,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或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或使用“软暴力”,寻衅滋事,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暴力催收,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王超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芜湖县人民法院依据上述犯罪事实,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虞永和、王超等七年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鸠江区人民法院宣判的曹某某等9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曹某等被告人均是辍学学生、未成年人,经常混迹于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在本市饭店、宾馆、酒吧附近等公共场所多次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八起、聚众斗殴犯罪两起,致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其中五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已形成恶势力团伙。
经鸠江法院一审,依法以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对其余被告人判处三年二个月到一年三个月不等徒刑。对于非恶势力成员的四名被告人依法宣告了缓刑,并禁止此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酒吧、网吧、KTV等娱乐场所。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两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以姜添文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攫取暴利,诱骗急需借贷的社会底层弱势人群,运用“套路贷”犯罪手段肆意侵占他人财产。同时该组织惯用暴力催收手段,反复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案件,致使众多被害人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身心催残,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危害深远。
2018年12月28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被告人姜添文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以江涛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长期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采用欺诈、威胁的方法私自收取贷前高额费用,并暴力胁迫、敲诈违约客户,具有明显的组织性、暴力性、胁迫
性、公然性。该组织通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数十名被害人变卖房产、远走他乡、妻离子散债台高筑的严重后果,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8年12月28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被告人江涛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上述两案宣判后,姜添文等15人、江涛等18人分别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裁定维持姜添文、江涛案原审判决。
李青松 市场星报 安徽财经网记者 赵汗青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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