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讯 (www.ahcaijing.com) 2018年以来, 蚌埠两级法院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推动了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向全面纵深开展。蚌埠中院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先后制定《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定期组织召开党组会或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及时传达省高院、市委常委及市委政法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特别是省高院董开军院长、市委汪莹纯书记、市委政法委吴捍卫书记的讲话精神。对深入推进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各基层法院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构建设和专项斗争深入推进方案,严格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扎实、有序的全面向纵深发展。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审判情况
蚌埠中院依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贯彻落实“三项规程”要求,做到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在市中院的指导推动下,各基层法院黑恶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1、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推动。坚持全市法院一盘棋,统筹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是党组高度重视。朱昌锐院长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等多种形式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上级决策部署,成立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 13次召开党组会或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贯彻意见,认真组织实施。二是统一工作指引。制定专项斗争《宣传工作方案》、《线索摸排工作方案》、《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等20份文件规定,对全市法院专项斗争重点及阶段性工作及时予以指导。三是定期调度推进。15次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两级法院分管领导和扫黑办主任找问题补短板,狠抓落地见效。
2、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考核。制定并严格执行《专项斗争督导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压实做细专项斗争基础工作。 一是压力传导推动。制定工作规则和运行机制,强化责任分工及人员经费保障,健全基础台账,实现扫黑办实体化运作,对宣传发动、线索摸排、案件审理、信息数据报送等定期通报督办,发挥组织机构职能作用。二是督导考评推动。将专项斗争纳入审判质效年度综合考评,三次组织现场督查,督促整改,对表现突出的3个法院、1个审判团队和11名干警进行年度表彰,强化跟踪问效。三是结合办案推动。组织庭审直播、群众旁听、集中宣判、新闻发布、线索摸排及司法建议,设立《蚌埠法院网*扫黑除恶专栏》,深入乡村宣讲法律,多渠道宣传举报内容及方式,推进深挖彻查和综合治理。共上报线索51条,发出司法建议12份,编发通报11期、信息简报22期,公开开庭、宣判21件次,群众旁听742人次,发表新闻稿件140余篇。积极拓展审判职能延伸,确保黑恶案件审判效果良好,对在案件审判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行业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帮助改进行业治理,实现打击与防范、指标与治本的有机统一。
通过宣传发动和完善综合治理,形成全社会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为改进社会治理奠定坚实基础。
3、突出打击重点,抓好案件审理。组建专门审判团队,开展类案研讨和庭审观摩,强化专业审判;编印《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法律政策文件汇编》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典型案例选编》,制定《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工作指引》和《关于提高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审判质效的工作指引》,强化业务指导;对重大疑难案件实务会商,全程协调跟进督办,提升审判质效。
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受理恶势力有组织犯罪案件(15)件(101)人,其中(14)件指控为犯罪集团案件(99人), ( 1 )件指控为犯罪团伙( 2人 );一审开庭( 14 )件,一审宣判( 11 )件( 71 )人,( 69 )名被告人被判处监禁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9 )人,对(34 )名被告人并处罚金,罚金累计(243.1)万元。市中院二审受理黑恶上诉案件( 10)件(70)人,审结( 7 )件55人,生效判决(7)件(55)人,其中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5 )件( 43 )人(另(2)件( 12 )人为非法采矿普通犯罪),(3)件正在抓紧审理中。(一审平均审理天数( 91.82 )天,除去侯龙云24被告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开庭,平均审理天数(79.3)天;二审平均审理天数(15.7)天;生效判决7件,平均审理天数( 15.7 )天)。截止目前,全市法院受理黑恶案件9件77人。
二审审结马连等21被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主犯马连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9罪被判处24年,其他犯罪人员均分获2年以上期徒刑。
三、下一步工作
蚌埠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虽然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线索摸排需要加强、专业审判有待进一步强化、审判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案件协调沟通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今后,将在蚌埠市委领导和省高院指导下,全面深入贯彻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认识,查不足抓整改,狠抓制度机制落实。一要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在快审快判上下功夫;二要紧扣庭审宣判节点,进一步强化法治宣传,在回应社会关切、有效震慑犯罪上下功夫;三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协作配合,在深挖彻查、破网打伞、综合治理上下功夫,推动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马连、马磊磊等2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基本案情】
马连、马磊磊等2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被告人先后实施违法犯罪18起,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合同诈骗、行贿、妨害作证、窝藏10个罪名。
自1992年起,被告人马连经营五河县沫河口镇(2014年因行政区划调整该镇被划入蚌埠市淮上区)马放营村董马窑厂,同时网罗马景海、李伟、徐文友等人在沫河口境内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马连为首的恶势力,马连因此有了恶名。
自2006年起,马连利用其恶名和经营董马窑厂积累的经济实力,以家族血亲、姻亲为纽带,逐步形成了以马连为组织者、领导者,其家族成员被告人马磊磊、马正超、马正会、石彩英、马井付、马井章和被告人马景海、高建坤等人为骨干成员,与其有姻亲关系的被告人肖振泽、石松、张飞、李青以及其同村被告人马井仁、马静龙、董学明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家族式犯罪组织。
该组织不仅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还依托经营董马窑厂、承建工程等经营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将所获收益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购买房屋、车辆,提供逃跑、赔偿费用。为了维护经济利益,被告人马连组织、指挥或纵容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强行进行工程建设,排挤、打击竞争对手,指使他人作伪证,“以黑护商”。
以马连为首的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在沫河口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主犯马连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2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罚金人民币205万元;马磊磊等20名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4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2、侯龙云等24人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侯龙云于2012年9月因犯强迫交易罪被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后不思悔改,先后纠集被告人彭俊、张祥帅、费远航、杨乐乐、朱家启、巨年润、吴松阳、宋子旗、景雨农等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公然在公共场所实施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充分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分别判处侯龙云等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被告人魏加双、郭琦、姜飞、崔志军、钟兴盛、赵瑞金犯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被告人魏加双、郭琦、崔志军、钟兴盛和姚其飞(另处)在怀远县辖区内形成了以被告人魏加双为首,以被告人郭琦、崔志军、钟兴盛和姚其飞为固定成员,采用殴打、滋扰、恐吓债务人及其家人等方式非法索债获利,先后11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加双、郭琦、姜飞、崔志军、钟兴盛、赵瑞金多次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暴力索债渔利,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成为祸害一方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魏加双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被告人常云芳、孙树桃、王旭冰、王年友、常军、董双喜犯非法采矿案(非法采砂抗拒执法被一窝端)
(一)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被告人常云芳、孙树桃、王旭冰在怀远县常坟镇区域内,形成了非法采矿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常云芳为首,在县水利局、水上派出所执法检查时,以辱骂、跳河、脱衣服、装死等方式抗拒执法,长期非法采砂,在该区域内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中旬,被告人常云芳、孙树桃、王旭冰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采区淮河怀远县常坟段非法采砂。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常云芳、孙树桃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内采砂,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常云芳、孙树桃、王旭冰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常云芳为首,以被告人孙树桃、王旭冰为固定成员的犯罪组织,在怀远县辖区内,多次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并抗拒执法,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恶性以及认罪悔罪情况,被告人常云芳等人被判处4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 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