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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原副县长李胜杰涉嫌受贿贪污今受审

2018-11-09 13:27:16 来源:   编辑:陈明   


安徽财经网讯:11月9日上午,由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祁门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李胜杰涉嫌受贿、贪污一案在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党纪监督员、特约监督员、市直机关各单位近200人参加了旁听。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胜杰利用担任祁门县农委主任和中共祁门县委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胡某忠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6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胜杰在担任祁门县农委主任、中共祁门县委办主任、祁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财政项目资金计人民币35.307万元;利用舜溪有机茶农民专业合作社,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政项目资金435.8183 万元,合计471.1253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胜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祁门县农委主任、中共祁门县委办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1.6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舜溪合作社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为李胜杰、廖某宝、王某个人合伙。李胜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财政项目资金计人民币35.307万元;利用舜溪合作社,伙同他人骗取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计人民435.8183万元,合计471.125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胜杰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由于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期作出一审宣判。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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