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讯 (www.ahcaijing.com) 6.26日是国际禁毒日,禁毒工作事关人民福祉、社会安危,任重而道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增强做好禁毒工作政治责任感,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保持对毒品的“零容忍”,锲而不舍,常抓不懈,不获全胜不收兵”。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不断强化人民法院禁毒工作。
2015年以来,蚌埠市两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强化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以快审、严判和职能延伸为着力点,突出打击重点,坚决遏制毒品犯罪蔓延,为全市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5年-2018年5月以来蚌埠市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是蚌埠市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数量稳中有升。2015年-2018年5月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毒刑事犯罪案件851件,涉案被告1026人。其中基层法院审理普通涉毒刑事犯罪案件703件,涉案被告770人;市中院审理重大涉毒刑事犯罪一审案件18件,涉案被告46人;涉毒刑事犯罪二审案件148件,涉案被告210人。与以往同期相比,我市毒品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交替小幅缓慢上升,毒品犯罪案发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但毒品犯罪案件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的占比仍然较大,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二是毒品犯罪案件类型固定,涉毒新型犯罪上升。全市法院审结的毒品案件类型较为固定, 案件多发于毒品中转环节,以容留他人吸毒、贩卖、运输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为主。近年来,非法生产、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及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等涉毒新型犯罪凸显,尤其是非法生产、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频发更应引起社会的高度警惕。
三是涉毒次生犯罪频发,毒品犯罪案件累犯、再犯严重。从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来看,具有累犯、再犯情节,被告人具有吸毒史,以贩养吸、贩吸结合的案件占涉毒犯罪案件的比重较大。因涉嫌毒品犯罪而诱发的诸如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诈骗等侵财型与暴力型次生犯罪频发,因“毒驾”诱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和危险驾驶等犯罪也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新型毒品占比较大,涉案毒品类型稳定。新型毒品相对于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是指甲基苯丙胺(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咖啡因、安钠咖等毒品。我市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毒品类型是主要是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和以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麻古(含有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成分的混合毒品)等新型合成毒品。
五是大案重刑惩处态势严峻,毒品案件量刑整体均衡。我院审理的杨木易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张建群等制造、贩卖毒品案,从犯罪数量与犯罪手段来看,均为我市同类案件历年之罕见,涉案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立即执行等重刑。统计分析来看,我市毒品犯罪案件量刑总体较为均衡,对特大恶性涉毒犯罪,严格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对涉毒犯罪始终保持高压严惩态势。
通过对近年来涉毒犯罪案件的分析,涉毒犯罪人员主要存在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涉毒犯罪人员以中青年男性群体为主。除非法种植毒品原作物罪多发生在老年人群体之外,其余涉毒案件犯罪人员年龄在25岁至50岁之间,其中30岁至40岁的男性涉毒犯罪人员占总人数大多数。
二是涉毒犯罪人员文化程度偏低。大多数涉毒犯罪人员系初中或者小学文化,约占总人数的80%,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对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强,预防与抗拒能力较差。
三是涉毒犯罪人员多以无业、闲散人员和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员居多。以上人群法律意识淡薄、吸毒成瘾或谋求非法暴利,往往铤而走险,从事涉毒犯罪。
在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蚌埠市两级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强化禁毒工作。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各院都成立了禁毒工作领导小组,为禁毒工作提供坚实组织保障。强化组织领导,把打击毒品犯罪和参与禁毒综合社会治理工作有机融合在一起,充分发挥禁毒职能作用,严格按照禁毒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和同级禁毒委员会的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制定对应工作方案,坚决贯彻落实。
二是从严惩处涉毒犯罪,严格遏制毒品蔓延。严格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震慑毒品犯罪。根据涉毒犯罪整体态势,做到整体从严,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对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及再犯、累犯、职业毒贩等该判处重刑的,依法坚决判处重刑,决不手软;依法惩处毒品末端消费的零包贩卖,严惩引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切断毒品流动的最后环节;强化毒品次生犯罪惩处力度,对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为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对于罪行较轻或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严格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行相适应原则,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加大对毒品犯罪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坚决切断涉毒犯罪分子的资金流,彻底摧毁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
三是完善涉毒审判规范化建设,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2016年,市公检法联合会签了《关于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提升毒品犯罪案件质效的若干参考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毒品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以及法律适用的重点、难点问题的沟通交流,统一认识,统一执法尺度,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和效果。认真履行禁毒委成员单位职责,积极参与专项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加强与检察、公安等其他禁毒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对毒品犯罪堵源截流,严厉打击。
四是拓展审判职能延伸,创新普法宣传。在依法做好涉毒刑事审判工作的同时,强化司法能动,拓展审判职能。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多种传播媒体,创新禁毒宣传形式,丰富禁毒宣传内容,加大预防毒品犯罪的宣传力度。两级法院积极开展禁毒教育图片展、法制讲座、网络宣传,通过开展禁毒宣传进社区、进校园活动,大力宣传毒品危害,增强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学生对毒品的防范意识和识别、拒绝毒品的防控能力。每年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利用横幅、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全方位的禁毒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禁毒宣传氛围。
五是立足涉毒审判实践,强化禁毒司法调研。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水平,强化涉毒犯罪刑事审判的指导性、针对性,我院成立毒品犯罪刑事审判课题组,对涉毒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将有关情况向市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切实提高涉毒审判工作的前瞻性和预判性。在涉毒犯罪刑事审判实践中,积极邀请省高院刑事审判专家对全市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就涉毒犯罪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专项培训,对实践中存在的理论疑难、新型复杂涉毒案件进行讨论交流,切实推进全市毒品犯罪刑事审判工作水平的提高。
蚌埠中院通报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和某与王亚某贩卖毒品案
2016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张和某、王亚某在蚌埠共谋后筹资36000元前往临泉县向王新某购买毒品,返回后进行贩卖。此后,被告人张和某将30000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ATM机汇款至王新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被告人王新某收款后,要求张和某到临泉县取回毒品。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亚某驾驶车号为苏B907L9的现代伊兰特轿车载着张和某等人前往临泉县。当晚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人张和某在临泉县瓦店镇与王新某见面,将余款6000元现金交付王新某,王新某将一包冰毒疑似物交给张和某,后双方各自驾车离开。当晚23时许,在蚌埠市仁和集高速路口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张和某、王亚某当场抓获,并从车内查获一包冰毒疑似物,经称量净重约270克。2016年11月17日,侦查人员赶往临泉县在被告人王新某家中将其抓获。
经蚌埠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包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定量分析,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含量为74.5克/100克。
被告人张和某、王新某、王亚某以出卖为目的,非法买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70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和某、王新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亚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和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8月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系毒品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新某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亚某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8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两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新某、王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张和某辩称其购毒系用于自己吸食、并非贩卖的辩解。经查,认定其贩卖毒品一节,不仅有同案王新某、王亚某的供述、相关银行汇款记录等证据印证,其本人在侦查阶段亦曾有过供述,且其系毒品再犯,本次毒品交易数量高达270克,远超一般吸食的数量,故其辩解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王亚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王亚某仅贩毒100克,其他170克系他人所为、王亚某不知情一节。经查,被告人张和某、王亚某共谋购毒,此后分别筹资2万元、1.6万元,共同向上线王新某汇款3万元,被告人王亚某对付款额、购毒量不仅知情,且参与全过程,两人对所谓各自购买毒品数量亦无前期约定,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和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王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三、被告人王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四、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70克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二:詹同某与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詹同某、王某经与朱辉(音)联系后准备将毒品从淮南运输至蚌埠进行贩卖。2014年6月5日21时许,詹同某、王某驾驶由王某租赁的车牌号为皖DD1759丰田轿车携带毒品从淮南前往蚌埠贩卖。车辆行至蚌埠市东海大道和秦集路口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从轿车内搜缴出三包甲基苯丙胺共229克、一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重7.7克。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王某的检举,从詹同某的住处淮南市金地小区31栋1421号房屋内搜缴出甲基苯丙胺片剂18.9克。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5包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分别为99.7克(检材1)、99.4克(检材2)、29.9克(检材3)、18.9克、7.7克。经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1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7%、检材2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3%、检材3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6%。
被告人詹同某、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中詹同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55.6克、王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36.7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詹同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运输毒品罪,属于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运输毒品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侦查人员从被告人詹同某的住处查获18.9克毒品,具有立功表现,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涉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造成更大危害,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同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 王旭东 文图